律师案例

丧偶儿媳尽责赡养 理应享有继承权

继承
2011-07-16
人浏览
丧偶儿媳尽责赡养 理应享有继承权

丧偶儿媳一直照料公公生活,尽了必要的赡养扶助义务,依法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2010年9月14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原告兰某、郭某、郭辉各享有祖产房屋[(2001)泰房证第0XX号]2间的所有权。 郭某某生育二子(郭A、郭B),其妻已过世。父子三人居住在祖上留下的老屋中(2001年郭某某将老屋加固翻新并办理房产权证)。2002年郭A与原告兰某结婚,2003年生育男孩郭某,2005年郭军不幸车祸丧生,家庭负担全落在兰某身上。兰某除农作劳动外,精心照料孩子和公公郭某某的饮食起居,一直未再嫁。2009年郭某某因病痛折磨离开人世,留下祖产房屋一幢共六间。不久,郭B要求分割房屋,认为郭某得3间,兰某作为郭某的监护人享有居住权,另外3间归自己所有。兰某不满,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享有代位继承权,应当继承其父郭*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兰某作为丧偶儿媳,为公公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应享有相应份额的遗产继承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查看更多

还有疑问? 立即咨询律师

25万认证律师 · 60分钟无限追问 · 平均2分钟响应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向我提问获取解决方案
立即咨询
默认头像
王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谢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张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黄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陈律师6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律师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