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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妃咏律师
蔡妃咏律师
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刘某等涉嫌介绍他人卖淫案

刑事辩护2011-03-08|人阅读

刘某等涉嫌介绍他人卖淫案

  [案情简介]

2010422日傍晚,两男子李某、朱某来到深圳某酒店,向正在酒店上班的黄某、刘某要求帮忙叫两个小姐给他们,并答应事成之后,每位共支付300元人民币服务费(包括小姐的所谓小费),黄某、刘某当时想到小姐费用每人100元,因此两人可以赚取100元的利润,于是同意两男子的要求,之后刘某打了电话,后来仅来了一个小姐,当该小姐来到酒店上到二楼时,被警察抓住。案发后,警方以涉嫌介绍他人卖淫罪对刘某刑事拘留,两天后,警方也以涉嫌介绍他人卖淫罪对黄某刑事拘留。

  [分歧意见]

对黄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刘某在两位男子要求下,同意帮他们介绍小姐,以赚取100元的报酬,之后刘某叫来了一小姐。黄某、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认定为介绍人他卖淫罪。理由是:黄某、刘某主观上有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刘某的行为既不是一般违法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黄某、刘某在两男子的要求下,只是打电话通知了小姐,且该小姐刚到二楼时,就被警察抓住,实际上未进行交易,卖淫未开始。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到底构成犯罪,还是一般违法行为?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刘某、黄某的行为已经违法,因为主观上,刘某、黄某具有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其次,刘某、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她们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但是根据刑事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多次介绍他人卖淫的,或者介绍他人卖淫导致其它严重后果的,才能以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

最后,刘某、黄某利用在酒店上班的便利条件,为客人介绍小姐提供性服务,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对刘某、黄某应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案发时15天后,本律师介入本案,协助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最后,在犯罪嫌疑人刘某、黄某被刑事拘留27天后,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撤销了该案件,同时将刘某、黄某无条件释放。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珠海分所

蔡妃咏律师

00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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