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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孙**案:洗刷被控受贿40万元

其他2009-06-15|人阅读
洗刷所控受贿40万元 孙**,系原湖南**机械厂厂长(副厅级),2008年6月30日因涉嫌受贿被娄底市纪委调查“双规”,8月15日,移交司法立案侦查(娄底市检察院反贪局)。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41.68万元及一台1900元的空调。2008年6月10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几乎全部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所控受贿两笔共40万元和另一笔2000元做出事实不能成立之无罪判决,对收取其他三笔共14800元和1900元的空调的事实做出了认定,结果是判2缓3。 该案办案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供,导致证供在第一次开庭前,有多次反复,且在开庭时,所有有罪言词证供都被被告及证人否定。同时,控方未能提供有力的书证资料。辩护律师提出“所控收取40万元,获取证供手段非法,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严重不清,完全不能成立的”及另外“收取的一笔2000元不构成受贿”等意见,并申请法庭复核言词证据。值得欣慰的是,法庭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尊重,基于司法职业良心,在证供存疑时,主持了有侦察单位、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参与的证据复核。特别是对所谓行贿人肖某复核的结果,表明所控受贿40万元是子虚乌有,其有罪证言完全系办案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最后,法庭否定了所控收取40万元的指控。 本案我们进行了十分仔细地阅卷,期间做阅卷笔录近5万字,可以说任何证据上疑点及其他有利被告的情节,都呈现出来了。第一次开庭,控辩双方上演了较为精彩的“攻防战”;辩方始终抓住办案人员“非法获取证供”这一软肋,抓住款项来源于去向不清的问题,通过分析该案存在的证证矛盾、供供矛盾,及证供矛盾,指出了控方之有罪“证据链”在开庭前即已崩溃的事实。这样,法庭根本无法做出有罪认定,只能通过复核证据,才可能做出判断。 在此,我们对一个基层法院的本案法庭在证供存疑时,能坚守司法职责,复核相关言证,及表现出的独立审判及实事求是的精神,表示敬意和欣慰!相较于审理原省国资委书记周政坤案的益阳市中院刑庭在法庭上所表现出的武断和偏见,涟源市法院可谓难能可贵! 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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