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公司批高限额贷款,银行经理收受奢侈名表,北京刑事律师辩护成功,法院最终免除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原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A分行(以下简称×银行AA分行)×部总经理,负责对有关企业在×银行AA分行贷款情况的审查及贷款的后续跟踪管理。
2012年12月,北京X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在×银行AA分行贷款1000万元,2013年底,X公司贷款到期后欲续贷,并欲将贷款额度提升至2000万元。
为此该公司股东、副总经理罗某(另案处理)请时任×银行AA分行×部总经理的赵某等相关人员予以关照。
后经赵某等人签批,X公司办理了续贷,并将贷款额度提高到2000万元。
2014年底,X公司贷款到期后欲再次申请贷款,×银行AA分行要求X公司增加抵押物贷款,X公司提出以该公司在北京的某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罗某邀请赵某等人到当地考察,后经赵某等人审批,X公司通过了贷款信用审查并获取贷款2000万元。
2015年1月一晚,罗某约赵某在AA市樊城区人民路见面,将其在香港购买的一块价值100325.55元的宝玑牌男士手表送给赵某,以感谢赵某为该公司在×银行AA分行办理贷款事宜中给予的帮助,赵某予以接受。
2015年10月11日,赵某被中共×银行北京分行委员会聘任为该行信用审查部副总经理。
2016年4月8日,赵某知悉×银行AA分行原副行长刘某等人因涉嫌收受罗某贿赂被AA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将其收受罗某给予的手表上交×银行北京分行人事监察部。
4月28日,赵某知悉办案人员在×银行北京分行查找自己,遂主动联系办案人员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收受罗某贿赂的事实。
【律师观点】
被告人赵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孟博律师作为北京刑事律师,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职务犯罪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
接到委托后北京辩护律师孟博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并通过阅卷对案件有了详细了解,孟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误,但赵某在案发前主动向本单位监察部门交代收受贿赂的事实,将收受的赃物上交,还主动找到办案人员投案,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孟律师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同时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