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非法收购海龟、玳瑁等珍稀动物进行买卖,涉案金额巨大,北京刑事律师辩护第二被告,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王某系夫妻,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在经营京北京市大兴区A工艺厂期间多次收购玳瑁、海龟制品进行加工出售,王某亦在该工艺品店内多次收购玳瑁制品。
赵某将加工好的玳瑁制品交由被告人孙某某、冯某宁经营的B物流公司进行托运。
孙某某、冯某宁在无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车牌号为京ADS317的货车作为运输工具,从赵某、周某、李某等人处承运玳瑁制品共计12只。
其中:
一、被告人赵某自2013年1月至10月期间,多次在京北京市大兴区地区非法收购玳瑁、海龟制品运回位于京北京市大兴区某工业区第二大道其经营的A工艺厂加工后出售。
2013年10月初的一天,赵某在其工艺厂内以500元的价钱向一名游客出售了玳瑁制品1只。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该只玳瑁制品进行扣押,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玳瑁制品为玳瑁,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6000元。
2013年10月25日,京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赵某经营的A工艺厂进行搜查,扣押玳瑁、绿海龟制品共计227只。
经海北京师范大学鉴定,上述被扣押的227只制品中215只为玳瑁,3只为绿海龟,9只为玳瑁与绿海龟组合品,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1392000元。
二、被告人孙某某、冯某宁于2013年10月8日至10日期间,在京北京市大兴区某街多次为李某、赵某、等人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玳瑁制品12只。
经鉴定,价值72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9月期间,在其经营的A工艺店内以2000元的价钱收购了3只玳瑁制品。
2013年10月25日,京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对A工艺品店进行搜查,当场查扣玳瑁制品3只。
经鉴定,被扣押的3只制品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玳瑁,价值18000元。
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冯某宁在大兴区被公安民警抓获;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赵某、王某在大兴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分别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被告人孙某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这是一起数额较大犯罪人数较多的有组织的走私运输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和事实,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和整理,孟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无误。
同时,孟律师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依法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况,其回归社会后没有潜在的危险性,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玳瑁制品共计12只,价值72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
法院在综合案情后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