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纪跃红、女、汉、1955年11月21日生、住址:南京市栖霞区戴家库21-1号、系被申请人王广祥的妻子。
被申请人:王广祥、男、汉、1957年9月28日生、住址:南京市栖霞区戴家库21-1号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王广祥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指定申请人纪跃红为王广祥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1月15日8时许,被申请人王广祥在下夜班途中被机动车撞倒受伤。经南京市鼓楼医院诊断:王广祥双额颞叶挫裂伤,双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脑疝,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007年6月14日,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广祥四肢瘫痪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一级;王广祥需要长期加强营养。2008年1月31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宁劳鉴通字[2007]第521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评定王广祥伤残为壹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50%。
现王广祥虽经治疗,对外界事物仍毫无认知能力,也无任何表达能力。致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判决并已执行到位部分赔款,但王广祥因毫无认知能力无法领取,为早日领取到该赔款以便对王广祥作进一步的治疗,根据王广祥的实际健康状况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特申请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指定
纪跃红为其监护人,以维护王广祥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病历、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