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饭店红火引发纷争,化干戈为玉帛
合同纠纷2010-09-10|人阅读
2002年丁XX与本市普陀区某大酒店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丁XX承包该酒店餐饮业务5年,酒店所有者经营客房业务。由于丁XX善于经营,餐饮生意逐渐红火起来,于是2006年酒店所有者擅自将9楼客房部的歌舞厅改成餐厅,经营餐饮业务,引发纠纷。由于多次协商不成,丁XX拒绝支付承包金,被酒店所有者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房屋使用费,并赔偿损失。 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开庭中抗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经营的餐饮业务是否违约,关键在于原告经营餐饮业务是以谁的名义,如果以被告的名义,则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侵犯了被告的承包权;如果是以原告的名义经营,原告并没有向相关部门办理证照,抛开相应的行政责任不说,也违反了合作协议中的付随义务,因此原告构成违约。” 事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终止了餐饮业务,并放弃违约金,被告继续支付了承包金。2007年双方续签《合作协议》,被告投入装潢资金500万元经营餐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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