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连胜案例- 张某房屋买卖毁约,免于赔偿
合同纠纷2010-09-10|人阅读
张某系上海某著名医院最年轻的主任医师,2009年10月其在未婚妻的鼓动下将自己名下住宅出售,准备另置新房。后因二人感情发生纠纷导致分手,张某逐立即通知中介及下家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2010年5月因对违约金协商不成,下家诉至长宁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索赔违约金及损失近70万元。接到法院传票后,张某慕名找到刁律师寻求帮助。当时张某的底线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最多赔偿双倍定金。 刁律师了解案情后,经过认真调查及仔细阅卷后发现,当时张某口头通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并没有按约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同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张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违约。虽然下家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认为该合同至今仍有法律效力,但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法院确认张某解约行为系无效,而是选择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正是由于中介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才造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契机,该合同实际已经无法履行。在取得当事人的认可后,刁律师参与了法庭的审理,期间法院追加中介做为第三人参与审理,2010年9月初长宁法院采纳了刁律师全部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后,刁律师跟当事人分析一审胜诉的三个原因:第一,是由于对方的愚蠢,办案策略及提交诉状、证据前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第二,是由于当事人的运气好。第三,是由于刁律师捕捉住了机会,成功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进行了区分,影响了承办法官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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