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男方父母在儿子登记结婚后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后夫妻感情不和,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女方认为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该房产;男方则认为房屋系自己父母出资,并非由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的房款,故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2、法律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判决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女方放弃了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请求。4、律师建议
对于自己父母出资购房的当事人,应保存好父母出资的相关证据或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来去人出资情况,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自己父母出资,但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的话,该房屋就属于共有财产了。
*注意:
上述案例不能作为类似案件的操作依据,非专业人士建议聘请律师代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