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被人教唆犯罪如何对其定罪处罚?是否应当酌情考虑?
要点提示:
被人教唆犯罪是指受到他人指使从事违法的犯罪活动。
案件索引:
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9)云法刑初字第833号
案情: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十八岁
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樊某伙同杨某、小某、春某(均另处理)在本市威清路汽车三厂后门处,趁行人王某不备,抢夺其佩戴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叁仟零二十六元,逃离时被群众抓获报警。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构成抢夺罪。
被告人樊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审判:
本案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樊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樊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10年10月13日止)。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法院鉴于被告人樊某系初犯;被人教唆犯最,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几个方面考虑,酌情给予被告人樊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