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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国律师
张宏国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侣某贪污案

刑事辩护2011-07-30|人阅读

公诉机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侣某

案由: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侣某犯贪污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被告人侣某在长顺县XX局工作,2001年至2007年负责收取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在此期间,侣某收取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共计200391.13元后未入账,只将票据存根交给单位保管人员,因单位未及时对账,侣某将此款拿回家中,但担心单位查账而不敢使用。2007年年底XX局保管票据存根的人员到财政局结算时发现侣梅有未上交保险金的情况,经XX局领导询问,侣某交待了2007年收取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3.8万余元未入账的事实,并于2008年元月30日退交养老保险金34184.20元、失业保险金4491.50元。经单位领导进一步追查,侣某又交待了2001年至2006年有收款不入账的事实,并于2008213日退交养老保险金153019.85元,2008214日退交失业保险金30元,200833日退交养老保险金8666.3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侣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收款不入账的方式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侣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析: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在本案中,侣某在长顺县XX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具备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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