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黄方明律师
黄方明律师
上海-上海
高级合伙人律师

在册17人三被告获两套安置房及补偿款的胜诉判决(上)

拆迁2021-07-02|人阅读

在册17人三被告获两套安置房及补偿款的胜诉判决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同住人因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不成而引发的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某某某路20*-21*号的一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于2014年9月被列入黄浦区198街坊、199街坊、200号街坊(部分)房屋征收范围。

公房承租人为赵甲(已故),至房屋征收时,承租人未进行变更,房内有在册户籍17人,即赵甲、张某、赵乙、吴甲、吴乙、赵丙、赵丁、刘某、赵戊、赵己、赵庚、黄某、赵辛、吴某、赵壬、李某、赵癸。

2017年7月5日,张某、吴某作为签约代表,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得三套配套商品房安置及征收补偿款1,153,854.97元。

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在册人员之间就安置房屋及补偿款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月13日,张某、赵乙、吴甲、吴乙、赵丙、赵庚、黄某、赵丁、刘某、赵戊、赵己等11人(承租人赵甲于房屋征收决定出台后的20**年12月16日报死亡)以原告身份,共同起诉赵辛、吴某、赵壬、李某、赵癸等5人,诉讼请求为:1.上海市黄浦区某某某路20*-2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征收利益货币补偿款1,438,364.27元归被继承人赵甲、张某所有,并按遗产进行依法继承;2.赵庚、黄某、臧璐、刘某、赵戊、赵己分得货币补偿752,603.25元,购置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50*室,房屋总价578,909,40元,剩余补偿款173,693.85元归赵庚、黄某、赵丁、刘某、赵戊、赵己;3.赵乙、吴甲、吴乙、赵丙分得补偿款484,822.28元,购置上海市东新区某某路6**弄某号60*室,房屋总价726,978.99元;房屋差价款在赵乙、赵丙继承被继承人赵甲、张某遗产中予以扣除,多退少补;4,诉讼费由法院按照征收补偿款分配比例分别承担。

被告赵辛、吴某、赵壬、李某、赵癸5人收到起诉状及法院传票后,经朋友介绍,来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确定委托擅长房屋征收诉讼业务的合伙人律师黄方明代理应诉。

本案一审诉讼时间近一年,诉讼期间,原告张某因年岁已高于20**年5月2日死亡,原告由11人由变更为10人。

【案件争议焦点】

案涉公房内17位在册人员哪些人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资格。

【办案历程及律师代理意见】

黄方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因案涉人数较多、案由复杂既涉及共有物分割纠纷,也涉及法定继承纠纷,调查取证工作难度大既涉及近20年前的房屋动拆迁资料相关单位保管不善也涉及部分房屋征收部门因挂名征收导致房屋征收资料调查无从下手等棘手问题。近一年下来,黄方明律师通过调查走访外滩派出所、六里派出所、上钢新村派出所、周家渡派出所、南京东路派出所、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上钢物业公司、上海振南物业公司、上海南外滩(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春日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新法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等单位和部门,调查取得了本案的所有关键证据:

黄方明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结合本案,通过调查,赵乙、吴甲享受过本市某某路3**弄3*室公房动拆迁安置,赵丙享受过本市某某某路2**号公房动迁安置,赵庚、黄某、张某享受过某某村9*号40*室福利性质分房,赵戊、赵己、赵丙等三人户籍迁入公房内时间不到一年,吴乙户籍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报出生在涉案房屋内,赵丁、刘某、赵戊、赵己、吴乙均未在案涉公房内居住过。故上述人员均不应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关于原告共同居住人的认定问题,法院完全采信了黄方明律师的观点。

【一审判决】

一、上海市黄浦区某某某路20*-21*号房屋征收所得的产权调换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50*室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60*室由被告赵辛、吴某、赵壬所有;

二、上海市黄浦区某某某路20*-21*号房屋征收所得的产权调换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6**弄某号60*室由原告赵乙、赵丙、赵庚、被告赵辛按各人25%的份额共有;

三、原告赵乙取得上海市黄浦区某某某路20*-21*号房屋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150,000元;

四、原告赵丙取得上海市黄浦区某某某路20*-21*号房屋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150,000元;

五、原告赵庚取得上海市黄浦区某某某路20*-21*号房屋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180,000元;

六、原告黄某取得上海市黄浦区某某某路20*-21*号房屋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特殊困难补贴)30,000元;

七、被告赵辛、吴某、赵壬取得上海市黄浦区某某某路20*-21*号房屋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643,854.97元;

八、原告赵乙、吴甲、吴乙、赵丙、赵庚、黄某、赵丁、刘某、赵戊、赵己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6,648元,由赵乙、赵丙、赵庚、黄某负担8,614元;由赵辛、吴某、赵壬负担18,034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192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01民初1**7号

原告:赵乙,女,19*6年*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30*室。

原告:吴甲,男,19*1年*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30*室。

原告:吴乙,男,20*6年*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30*室。

法定代理人:吴甲(系吴乙之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30*室。

原告:赵丙(曾用名:赵某某),女,19*1年*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5*弄某某号50*室。

原告:赵庚,男,19*6年*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50*室。

原告:黄某,女,19*6年*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50*室。

原告:赵丁,男,19*3年*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50*室。

原告:刘某,女,19*3年*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50*室。

原告:赵戊,男,20**年*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50*室。

法定代理人:赵丁(系赵戊之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50*室。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赵戊之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50*室。

原告:赵己,女,20**年*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50*室。

法定代理人:赵丁(系赵己之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50*室。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赵己之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50*室。

上列十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康生,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辛,男,19*9年*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6***弄某某号50*室。

被告:吴某,女,19*0年*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东新区某某路16***弄某某号50*室。

被告:赵壬,男,19*6年*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6***弄某某号50*室。

被告:李某,女,19*7年*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某某路16***弄某某号50*室。

被告:赵癸,女,20**年*月5日出生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6***弄某某号50*室。

法定代理人:赵壬(系赵癸之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6***弄某某号50*室。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赵癸之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6***弄某某号50*室。

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赵乙、吴甲、吴乙、赵丙、赵庚、黄某、赵丁、刘某、赵戊、赵己与被告赵辛、吴某、赵壬、李某、赵癸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疫情防控,于2020年2月3日中止审理。20**年5月2日,张某死亡。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公开开庭恢复审理,并依法转入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乙、赵丙、赵庚、黄某及其与吴甲、吴乙、赵丁、刘某、赵戊、赵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康生,被告赵辛、吴某、赵壬及其与李某、赵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乙、吴甲、吴乙、赵丙、赵庚、黄某、赵丁、刘某、赵戊、赵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市黄浦区某某某路20*-2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征收利益货币补偿款1,438,364.27元归被继承人赵甲、张某所有,并按遗产进行依法继承;2.赵庚、黄某、臧璐、刘某、赵戊、赵己分得货币补偿752,603.25元,购置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50*室,房屋总价578,909,40元,剩余补偿款173,693.85元归赵庚、黄某、赵丁、刘某、赵戊、赵己;3.赵乙、吴甲、吴乙、赵丙分得补偿款484,822.28元,购置上海市东新区某某路6**弄某号60*室,房屋总价726,978.99元;房屋差价款在赵乙、赵丙继承被继承人赵甲、张某遗产中予以扣除,多退少补;4,诉讼费由法院按照征收补偿款分配比例分别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赵甲(于20**年12月16日报死亡)。在册户籍共17人,即原、被告及赵甲、张某,实际居住人为赵甲和张某。2014年9月22日,涉案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2017年7月5日,张某、吴某与房屋征收单位签订了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得各类征收补偿安置款为3,039,310.49元,由张某选购安置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6**弄3幢某号60*室;赵庚选购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50*室;赵辛选购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1**弄某某号60*室。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的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在赵甲、张某、十原告及赵壬中分配,3个未成年人按半份计算;奖励补贴中扣除特困补贴、异地补贴和临时过渡费外归被继承人赵甲、张某所有;异地补贴和临时过渡费归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人所有。对被继承人赵甲、张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赵乙、赵丙、赵庚应多分,每人分得400,000元。诉请2、3中不包括遗产继承份额。因原、被告之间就安置房屋及货币补偿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赵辛、吴某、赵壬、李某、赵癸辯称,不同意十原告的诉讼请求。十原告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赵乙、吴甲享受过公房拆迁,并获得货币安置;吴乙出生在涉案房屋被征收之后;赵丙享受过公房拆迁且户籍迁入时间距涉案房屋被征收未达一年;赵丁、赵庚、黄某享受过多次福利分房;刘某系空挂户口;赵戊、赵己户口报出生至涉案房屋被征收未达一年。被继承人张某也同赵庚、黄某、赵丁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也非共同居住人。赵甲系涉案房屋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涉案房屋符合同住人资格的有赵甲、赵辛、吴某、赵壬、赵癸五人,赵甲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五分之一。因赵甲在涉案房屋协议签订前去世,签订协议时并未考虑赵甲房屋居住的客观需求,且配置配套商品房的目的是安置健在的共同居住人,故赵甲应分得货币,其所得征收利益应为遗产,由本案中所有继承人依法均等继承。五被告之间的征收利益无需法院分割。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赵乙、吴甲、吴乙、赵丙、赵庚、黄某、赵丁、刘某、赵戊、赵己提供的范某某、龚某某、吴某某的证明,因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故对其证据属性不予认定;2.赵乙、吴甲、吴乙、赵丙、赵庚、黄某、赵丁、刘某、赵戊、赵己提供的《房屋使用权有偿置换协议》,因未能提供原件,故对其证据属性不予认定;3.赵乙、吴甲、吴乙、赵丙、赵庚、黄某、赵丁、刘某、赵戊、赵己提供的《关于我厂原职工赵庚福利分房情况的说明》,因其上缺少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不符合法定形式,故对其证据属性不予认定;4.赵乙、吴甲、吴乙、赵丙、赵庚、黄某、赵丁、刘某、赵戊、赵己提供的上海市黄浦区第四房屋征收事务所198地块项目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上缺少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故对其证据属性不予认定;5.赵辛、吴某、赵壬、李某、赵癸提供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因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据属性予以认定;6.赵辛、吴某、赵壬、李某、赵癸提供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行审**号行政裁定书,因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据属性予以认定;7.赵辛、吴某、赵壬、李某、赵癸提供的《催告函》及《解除协议函》,因无法确认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其证据属性不予认定。(后续)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知青子女户籍迁入、迁出又迁回,仍分得征收补偿款152万
知青子女户籍迁入、迁出又迁回,仍分得征收补偿款152万【案情介绍】位于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的一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案涉公房)于2020年10月2
#拆迁
人看过
知青子女户籍迁入、迁出又迁回,仍分得征收补偿款152万
在册17人三被告获两套安置房及补偿款的胜诉判决(下)
在册17人三被告获两套安置房及补偿款的胜诉判决(接续)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当事人间身份关系赵甲(20**年12月17日报死亡)
#拆迁
人看过
在册17人三被告获两套安置房及补偿款的胜诉判决(下)
知青母女二人均认定为同住人获两套房屋安置(上)
知青母女二人均认定为同住人获两套房屋安置【案情介绍】本案是一起同住人因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不成而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位于上海市横XX路16弄*号的一处公有住房
#拆迁
人看过
知青母女二人均认定为同住人获两套房屋安置(上)
知青母女二人均认定为同住人获两套房屋安置(下)
知青母女二人均认定为同住人获两套房屋安置(接续)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
#拆迁
人看过
知青母女二人均认定为同住人获两套房屋安置(下)
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归原告1人所有的胜诉判决(上)
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归原告1人所有的胜诉判决【案情介绍】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某某街某某号的一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案涉公房)于2016年7月26被列入黄浦区XXX12号地
#拆迁
人看过
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归原告1人所有的胜诉判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