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窦荣刚律师
窦荣刚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春节前后成功办理的两起量刑辩护案例(二)

刑事辩护2011-03-08|人阅读

之二:鲁某某犯抢劫罪上诉案的量刑辩护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鲁某某,男,1989年生人,是山东省畜牧兽医职业学院(位于潍坊市区)学生。

经本案原审法院潍坊市某区法院审理查明,20101029日鲁某某在山东省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习期间,与其一起长大的同村无业青年李某某(有劣迹)来潍坊找到鲁某某。两人一起在饭店里吃晚饭时,李某某提出想跟鲁某某一起去抢个包,鲁某某同意了,然后两人就打车来到潍坊火车站附近,选定了潍城区南关街办青年支路西头的胡同拐弯处作为作案地点,并在此守候。当本案被害人张某某(女,36岁)路经此地时,李某某和鲁某某上前采取採头发、抱摔等暴力手段,合力夺取张某某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1400元、黑色“诺基亚”手机一个(估价880元)、金项链一条(估价6440元)、金手镯一个(估价7532元)、小灵通电话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一宗。事后李某某分得诺基亚手机、金手镯、现金700元,鲁某某分得小灵通、金项链及现金700元。

另查明,李某某因另有抢夺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同鲁某某共同在潍坊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从莱阳鲁某某实习的工厂里抓获了鲁某某。案发后,李某某的亲属为李某某退还赃款1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应依法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某因有抢夺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系系自首,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鲁某某,有立功表现,且能积极退赃,可酌情对鲁某某从轻处罚,可依法对李某某减轻处罚,故依据刑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一审判决后,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应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期间,鲁某某的亲属多次找到我,要求聘请我担任鲁某某的二审辩护人。

在看过鲁某某亲属提供的原审案卷材料后,我向鲁某某的亲属如实表达了我对本案的看法。我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显示,鲁某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虽小于李某某但并不明显,因此想通过上诉促使二审法院认定鲁某某为从犯,从而减轻鲁某某的刑罚几乎没有可能。这同时意味着除非本案出现奇迹,否则鲁某某还将在10年以上量刑。

但是,就鲁某某身在农村、习惯以朴素的情感理解法律的亲属而言,他们之所以不能接受本案的结果,乃是因为无法接受这样一些事实:一向遵纪守法且在高等职业学校读书、是全家希望所在的鲁某某是在李某某这个有劣迹的无业青年怂恿下才参与抢劫的,但是,案发后,李某某却借向公安机关提供鲁某某现住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鲁某某的方式立功,从而为自己争取到了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机会,并且减轻的幅度很大。本来,鲁某某的罪行相比李某某应当轻一些,所应受到的处罚也该轻一些,但由于本案的阴差阳错,鲁某某被判处11年徒刑,而身为罪魁的李某某却只被判处5年徒刑,这种反差,是鲁某某的亲属心理上很难接受的。

我只能尽量依照法律的规定给鲁某某的亲属作出解释,告诉他们李某某之所以能获得较轻的刑罚是因为他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这两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这一点上是作为同案犯的鲁某某所无法相比的。同时由于鲁某某参与抢劫财产数额巨大,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就只能在10年以上量刑,因此我请鲁某某的家属不要对本案上诉的结果报太大的希望,即使是请我为鲁某某辩护,我也没有把握一定能把原审所判的刑期减下哪怕一年半载,更不用说把鲁某某的刑期减到10年以下了。

尽管我一再向鲁某某的亲属说明我的看法,但他们还是不肯放弃对上诉所保持的巨大希望,并且表示无论结果如何都要聘请我担任鲁某某的辩护人,希望我尽量为鲁某某争取从轻处罚。

我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负载着委托人无条件的信任,开始了本案的辩护工作。

(二)辩护工作

我是多么希望自己以前的判断和分析是错的,或者有所疏漏,这样在我接受委托后,我就可以在不算复杂的案情中蓦然发现以前我没有注意到的对鲁某某有利的某个事实情节,从而通过辩护达成鲁某某及其亲属期望的辩护结果。为此,虽然此前我已经看过鲁某某亲属提供的本案绝大部分案卷材料,却仍然到二审法院仔细查阅了一审全部原始案卷,此后又到潍坊市看守所会见了在押的曹某某,在向他进一步核实了解案情的同时,也希望他能够积极争取立功。但是,我的这些希望最终都化作了泡影,无论是从案卷中还是从上诉人鲁某某那里,我都没能得到我想要的证据或者信息,这就意味着,我至多只能在量刑起点10年有期徒刑以上原审所判刑期11年以下的幅度内为鲁某某争取从轻处罚。

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现状的人都知道,即使是这样的目标,在绝大部分案件中,实现起来都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第一,抢劫犯罪数额巨大的法定量刑起点为10年,依照刑事审判的通常做法,除非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否则在10年以下量刑基本没有可能;第二,通常情况下二审法院改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极为慎重。在这种情况下,我只能把为鲁某某减刑的希望寄托在依照新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为他做情节量刑辩护上。

根据我对上诉人鲁某某所实施的抢劫犯罪的严重程度、有关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和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研判,并考虑到本案原审可能存在量刑失衡现象的特殊情况,作为鲁某某的辩护人,我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如下书面辩护意见:

鲁某某抢劫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抢劫一案上诉人鲁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二审辩护人。通过查阅一审案卷材料和会见上诉人,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鲁某某犯抢劫罪定性准确,但依据近期发布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省高院《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照鲁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畸重,应予改判。具体理由是:

1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抢劫罪量刑起刑点的规定,犯抢劫罪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可以在10年到12年有期徒刑之间确定量刑起点。省高院《实施细则》将抢劫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量刑起点调整为11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据此,根据上诉人鲁某某参与的抢劫犯罪情节一般的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以11年有期徒刑作为鲁某某的量刑起点是恰当的,应无理由对鲁某某采用更高的起刑点。

2依照省高院《实施细则》关于犯抢劫罪抢劫数额在1万元以上每增加15002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的规定,鲁某某抢劫数额为16252元,因此依此对鲁某某确定的基准刑应当在11年零2个月到11年零4个月之间。

3从鲁某某和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对比来看,即使对二人不足以区分主、从犯,但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仍足以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于鲁某某,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体现在:在其他犯罪情节大体相当的情况下:1)提起犯意的是李某某,鲁某某只是接受李某某的提议共同作案。这一点从李某某与鲁某某的历次供述中都可得到证实。(2)分赃方面鲁某某所分的赃物价值低于李某某。一审查明鲁某某分得了700元现金、价值6440元的金项链和一部无法使用的小灵通手机,而李某某则分得了700元现金、价值7532元的金手镯和一部价值880元的诺基亚手机,除了分得的现金相等外,其他两种赃物的分配上李某某均明显多于鲁某某。

依照省高院《实施细则》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0条的规定,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接前面的论述,鲁某某依法可确定的基准刑应当在11年零2个月到11年零4个月之间,建议一10年零3个月确定其基准性。由于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减少其基准刑的20%以下。根据前面对李某某和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的对照情况,辩护人认为对鲁某某减少其基准刑的10%是恰当的。

4依照省高院《实施细则》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22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鉴于鲁某某在一审期间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抢劫数额虽在1万元以上但超出不多,虽使用暴力但较为轻微等情况,辩护人认为依法应将鲁某某的基准刑进一步下调10%

以上共计应对上诉人鲁某某下调其基准性的20%,即减少基准性10年零3个月的20%,约为10年。

4除以上因素以外,在对鲁某某确定宣告刑时,辩护人认为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鲁某某系在校学生,无前科劣迹,系受社会有劣迹人员怂恿实施犯罪。

2)同案犯李某某因有自首、立功情节,被一审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并且减轻处罚的幅度相当大。同时,李某某的自首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才交代了犯罪事实,其立功也仅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受自己怂恿参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比自己小的鲁某某而已。基于这些情况,为尽量实现同案犯之间量刑的均衡,有利于罪犯认罪伏法,辩护人认为对鲁某某应尽量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就低科量。

综合以上因素,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鲁某某有期徒刑10年。

以上辩护意见,请参考。

辩护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窦荣刚

二零一一年一月七日

(三)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二审判决书全部采纳了本辩护人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依照上诉人鲁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其他有关量刑情节,原审判决虽已对其从宽量刑,但从宽的幅度仍然不够,不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故撤销了原审判决书对上诉人鲁某某的量刑部分,对鲁某某改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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