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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律师
窦荣刚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章××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的辩护(缓刑一年)

刑事辩护2011-04-10|人阅读

文:窦荣刚律师

一、案情背景

被告人章××系某大专院校职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52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20日被批准逮捕。案件侦查阶段,其亲属委托我们担任章××的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后,其亲属委托我们担任章××的辩护人。

法院审理阶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因青州邵庄镇村民韩某欠其巨额债务不归还,而产生了挟持韩某索要债务的恶念。2004113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宋某等人通过被告人章××纠集了“大龙”(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昌邑市某地抓住韩某,并将其挟持至潍坊,先将韩某关押在潍坊某宾馆房间内实施殴打,逼迫韩某还钱。后被告人黄某、宋某、章××又将韩某转移至章××租赁的某处平房内,章××还从其工作的学校叫来了学生苏某某和朋友王某某一起帮助黄某、宋某看押韩某。此间,为逼迫韩某还钱,被告人黄某、宋某、苏某某、王某某继续对韩某用捆绑、殴打、洗凉水澡等手段进行折磨,200511日韩某因头、胸、腹及四肢多处损伤致心脏内血栓形成并肺动脉栓塞、血气胸致呼吸衰竭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宋某、苏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并采用暴力手段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章××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二、 辩护工作:

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前的工作,我们掌握了在起诉书之外的对委托人有利的一些事实和证据。庭审中,我们依据这些事实和证据,向法庭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章××犯罪情节一般,且在共同犯罪中起相对次要作用。

从整个非法拘禁犯罪中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上看:

主观方面,章××虽在某些环节参与了本案,并在非法拘禁犯罪的实施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结合其他被告人,尤其是被告人黄某等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主观故意上看,被告人章××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出于其他被告人的授意,章××的主观故意内容在整个非法拘禁犯罪中不起支配作用,而是居于附随、从属地位。同时,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章××之所以参与本案,协助黄某、宋某以非法拘禁的手段索还债务,是基于两个动机,而这两个动机不能说是非正义的:一是章××本人就是韩某诈骗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本案的起因是,韩某骗取了被告人黄某的100万元招收委培生的招生款后,不仅不能按照约定送学生入学,反而四处躲藏,拒绝退还招生款。被韩某骗取的100万元中,就包含由章××向学生家长收取并交到黄某手中的10万元。为了讨回这10万元钱,给学生家长一个交代,章××才答应为黄某向韩某讨还债务提供帮助。二是被告人章××得知黄某在武汉找韩某追讨欠款,即赶到武汉找黄某要钱,却在武汉目睹了黄某一家被追债的学生家长围攻,艰难逃脱的一幕,对被骗的黄某一家及广大学生家长的同情,对诈骗者韩某的愤慨,也是章××愿意帮助黄某追讨债务的原因。

客观方面,非法拘禁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捆绑、看守、反锁房中等足以导致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为捆绑和看守。从本案事实看,被告人章××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这一行为,而仅是在同案被告人的授意下,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实施这一行为提供了某些便利条件。因此,从客观方面看,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也是相对次要的。

2、章××存在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章××属于自首,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第二,章××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的情节,依法应认定为立功。第三,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经合议庭合议,法院采纳了我们提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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