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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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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华律师代理唐某诉湘雅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损害赔偿2021-05-14|人阅读

案号:(2020)湘0105民初1289

基本案情:

唐某、叶某之子叶某某(以下简称患者)于20121022日因发热半月入住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感染病科,住院治疗18天后病情恶化,于2012119日凌晨515分死于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病房。患者死后,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医务人员以“必须尽快运回,早晨8点以后就不能将尸体运回老家,必须就地火化”为由哄骗患者家属,让其签署“放弃抢救、回家治疗”的虚假文书后,便为患方提供运遗体的车主电话号码,任由患者家属将遗体带走,在患者死因未明的情况下,没有告知患者家属有关尸检的规定。此后患者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时,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拒不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病历资料,在给患者家属复印资料的过程中,拒不提供《医嘱单》等等。

唐某、叶某向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赔偿唐某、叶某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0531955.51元。

患方观点:

本案的客观事实是,一位年轻的、身体状况尚好的患者(17周岁),在住院治疗期间病情恶化,时逢主治医师刘某某休假,只有实习学生负责患者的诊疗,终因延误诊疗而发生悲剧。因被告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篡改、隐匿病历资料,在患者死亡后既不依法依规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又不告知患者有关尸检的规定,致使真实的诊疗过程和患者的死亡原因均无法查明。

被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规范,不但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诊疗活动,而且伪造、隐匿病历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应当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因为被告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对患者之死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及判决:

1、原告提出的部分异议病情有原告主观判断,在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否定医生专业判断的依据,然而上述病部分病历存在瑕疵,部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也存在不规范、不严谨之处,本院虽然已认定上述病历存在的问题,但尚未达到侵权责任法意义上伪造篡改病历的程度,但结合前文所说,本院可以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一定过错。

2、公民的生命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叶某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未能查明死亡原因,导致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叶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明确。如前所述,被告本身就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患者叶某某有先心病史、反复发热、机体状况较差,在病程过程中突发凶险,病情变化等自身病情,即使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亦可能难以改变其不良预后,结合一方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就法定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中南大学某湘雅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某、叶某赔偿399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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