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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华律师代理刘某上诉萍乡某医院、上栗县某医院医疗纠纷二审案

损害赔偿2021-05-14|人阅读

(2021)赣01民终1210号

基本案情:

该案经南昌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萍乡市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上栗县某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南昌某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萍乡市某医院赔偿刘某206931.25元,上栗县某医院赔偿刘某720259.39元。(共计927190.64元)

一审判决后,上栗县某医院与刘某均不服,遂向南昌市某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及结果:

上栗县某医院主要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上栗县某医院不承担责任。上栗县某医院一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刘某主要上诉请求:患者在无过错的前提下,就要承担10%的责任,显然不当,请求改判刘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南昌市某人民法院认为,上栗县某医院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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