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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华律师代理袁某上诉湘雅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

损害赔偿2021-05-14|人阅读

2021)湘01民终3699

袁某与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袁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袁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湘雅某医院承担80%的责任明显偏低,应由湘雅某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湘雅某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湘雅某医院只承担60%的责任,并重新进行责任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划分责任比例及袁某主张的律师费应否得到支持。湖南省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省人医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3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该鉴定意见分析湘雅某医院的过错主要为医方术前检查不完善,术中手术适应症把握不严,进而得出湘雅某医院的过错行为在本次损害后果中起主要原因的结论。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具体诊疗过程,综合考虑避免本次不当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湘雅某医院的过失程度,酌情认定湘雅某医院承担8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故袁某、湘雅某院提出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划分不当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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