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 徐忠
按:本案涉及事实婚姻和房屋分配,双方争议很大,且法官最初也不认可原告方的观点,笔者代理毛女士作为原告诉讼,经过法庭多次开庭审理,最终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认可事实婚姻并支持原告对于房屋的请求及分配方式。
案情简述:毛女士与陈先生于1986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于1989年1月17日离婚,离婚后,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生活至2001年。2001年到2008年,双方分开生活。2008年后,双方又共同生活。2011年5月,双方再次分开生活至今。共同生活中,双方未生育子女。1999年,陈先生分得单位福利房一套。
判决结果:一、准予原告毛女士与被告陈先生离婚;二、陈先生分得的福利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各自享有50%份额。
实务要点: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关键的事实,综合理解和运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有关意见。
案例索引:(2012)南法民初字第07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