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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赵某行贿案、杜某受贿案、谢某挪用资金案

刑事辩护2010-07-30|人阅读
胡智林律师办理的成功案例(节选一)
一、陈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一案,胡智林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在被告人本人承认全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抓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一个不易觉察的纰漏,提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获得法庭采信,最后,本案以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而告终。
二、赵某行贿一案,赵某被指控多次行贿,涉及金额达120万元,其中最多的一次行贿达75万元。胡智林律师担任一、二审阶段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抓住公诉人认可被告人赵某行贿75万元在主观上系间接故意的契机,提出了间接故意不构成行贿罪的辩护观点。该辩护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一审判决宣告赵某缓刑。公诉机关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二审经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三、杜某受贿一案,胡智林律师担任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提出了“在送礼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受礼人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其受礼行为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采信,使法庭认定杜某受贿的金额减至10000元以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此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邵阳某汽运公司原总经理王某受贿一案,人民法院也同样按照“没有明确具体的请托事项不构成受贿”的法律理解,对王某收受的没有明确具体请托事项的19万元财物不计入受贿金额。
四、谢某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在谢某本人对其挪用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事实供认不讳的情况下,胡智林律师作为谢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认定谢某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不足”、“同类债务可以抵消”的辩护意见,并申请调查资金被挪用的公司此前拖欠谢某的工资、奖金、提成款及未分配利润。检察机关采信了胡智林律师的辩护意见,先后二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定起诉谢某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遂于2008年1月30日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当日将在押的谢某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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