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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解析一起继承房产官司案件

房地产2016-05-04|人阅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最好的继承官司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王建国和王卫国、王国山、王振系张衡和王伟的子女,张衡的丈夫王伟已经在张衡之前去世,张衡在201467日去世。张衡生前和王卫国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内,房屋系张衡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张衡填写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收入核定表》之中的配偶一栏写明:丧偶。

该房屋系张衡原承租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被拆迁后安置的住房。张衡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在2006916日被拆迁,拆迁公司和张衡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腾退协议书》上写明:承租人张衡,承租人张衡,承租人户口人数为2人,应当安置人口2人,分别为其本人和王卫国。

张衡后于201467日死亡,张衡死后,王建国因房屋继承问题和其他兄弟姐妹发生了纠纷,遂王建国将其他兄弟姐妹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依照法定继承分割诉争房屋,即每人占有诉争房屋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

庭审过程:

在该案件庭审过程中,王卫国没有到庭,但提交了答辩状。王卫国在答辩状中辩称:本案的诉争房屋不全是遗产,只有二分之一是张衡的遗产。诉争房屋是2006年国家落实相应房地产政策给被告安置所得。当时被继承人因为由单位,单位为诉争房屋出资一部分,剩余一部分出资是政府考虑到王卫国属于无业的社会人员而出资的。诉争房屋是“标准租私房”,根据北京市政策,拆迁标准租私房时,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没有正式住房的,在搬出时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房屋临时安置。根据北京市31号文件对共居人王卫国和承租人张衡共同安置,因此这个房子有一半是王卫国的,我们不同意王建国的诉讼请求。

王国山和王振也没有到庭答辩,同时递交了答辩状。其中王振如果依照法定继承判决,王振将会把自己的份额给王卫国。

经法院到北京市东城区建委询问,相关负责人表示拆迁安置针对承租人,具体分配情况以承租人为准,由承租人和家里人协商,如果人口多,可能面积会适当大一些。

庭审中,王卫国、王国山和王振均称张衡生前曾把四名子女叫到一起,表示诉争房屋归王卫国,由王卫国给其他兄弟姐妹每人5万。王建国对此不予认可。

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为208万。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位于朝阳区的诉争房屋归王卫国继承所有,王卫国给付王建国房屋折价款499032元、给付王国山房屋折价款4990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一审判决之后,王卫国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好的继承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最好的继承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诉争房屋系张衡因其承租的私房拆迁所得,张衡系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根据当时的房屋拆迁政策,张衡获得了购买经适房的资格并购买了本案所诉争的房屋,因此本案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应当认定为张衡一人所有,属于张衡的个人合法财产。

可能看到这里,有的当事人可能会问何谓“标准租私房”。靳律师解释道,“标准租私房”是个特有的历史词语,意指“文革”期间被没收的私房,在落实政策时,由国家规定房租并带着租户发还原私房房主的私有房屋。在相关房改政策落实后,为解决房屋承租人的居住问题,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并建造了相应的小区,而这些小区的房屋价格一般比附近的经适房价格还要低。本案中张衡就是一名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其也因此获得了购买经适房的资格。该购房资格系因特殊的身份关系取得,具有资格专属性,因此张衡购买上述房屋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更为恰当。

本案中,在拆迁原房屋时考虑了张衡家里的居住情况而适当分配了面积大一点的房屋,并不能构成王卫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同时王卫国、王国山和王振也没有证据证明张衡生前对房屋进行了处分,即房屋归王卫国所有,由王卫国给付其他继承人每个人5万元。王卫国、王国山和王振也没有证据证明张衡生前留有遗嘱。

因此,诉争房屋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因原被告双方均为张衡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时王卫国一直和张衡同住,对张衡所尽的赡养义务多,因此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多分。庭审中王振表示将自己的份额归王卫国所有,因此王卫国所分得份额比例大,房屋应当归王卫国所有,并且由王卫国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份额折价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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