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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洪涛律师
郑洪涛律师
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无罪案例分享:出售精神类药品不一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事2023-03-01|人阅读

在现实生活当中

常规的毒品离我们可能相距甚远

但一些特定的药品

如果擅自进行买卖

“卖药”可能就变成了贩毒

案情简介:

王某的父亲因患有癌症,已发病至晚期,医生建议在家自行治疗。晚期的癌症疼痛是非常强烈的,王某为了给父亲缓解疼痛,就加入了几个癌症患者家属群,相互交流治疗经验。在群里,有已病逝的家属会将剩余的止疼药在群里折价售卖,王某就在群里买了一些奥施康定止疼药给父亲使用,医生也曾推荐过让其购买曲马多,但其购买让父亲服用后效果甚微,就未在使用。几个月后,其父病亡,王某在处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有剩余的奥施康定和药店买的曲马多,为了不让母亲睹物思人,就想把药处理掉,扔掉又觉得可惜,遂到她买药的群里进行售卖,其中有位吸毒人员联系她购买,王某以为是病友,就将剩余的奥施康定和曲马多卖给了他,出于好心还赠送了对方6粒曲马多,

后王某因私自销售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

那么为什么出售上述药品,

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呢?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案涉及的奥士康定和曲马多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我国管制药品的范畴,此类“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在医疗过程中用于治疗患者发挥疗效作用,又可以被吸毒人员作为毒品用于吸食。法律对于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作出了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争做无罪辩护。

郑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本案的情况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本案中,奥施康定和曲马多的外在表现是药品,并非毒品,王某在主观上并不属于“明知”;其次,本案的背景特殊,王某是为了给父亲治病才购买的奥施康定和曲马多,在其父病亡后,略有剩余,才以原途径、原价格售出,并不是以贩卖为目的,因此,王某的涉案行为并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上述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予以采纳,王某在被羁押了33天之后被取保候审成功,后郑律师进一步的与该案的承办检察官沟通,王某被免于起诉。

近年来,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涉毒的犯罪呈增长趋势,管制类精神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处方药,此类药物经国家严格管理并专门纳入管制类相关药品目录予以明确,随意出售此类药物已经违反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法规,是违法行为;倘若出售给贩卖毒品或者吸毒人员,更是触犯了刑法,涉嫌贩卖毒品罪,若此类药物被用作毒品吸食或者交易,亦会给吸食人员和家庭、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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