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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红营律师
贾红营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成功离婚案件

离婚2013-07-16|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 告:郭xx,女,汉族,1973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7307xxxxxx,现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

被 告:张 xx,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670xxxxxx,现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判决由被告承担一半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8月2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8日生下一子张xxxx,2003年1月8日生次子xxxxx。

结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几乎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不但给孩子的成长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造成了夫妻双方感情的彻底破裂,导致原、被告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并恳请人民法院判允原告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

3.结婚证复印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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