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 告:郭xx,女,汉族,1973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7307xxxxxx,现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
被 告:张 xx,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670xxxxxx,现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判决由被告承担一半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8月2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8日生下一子张xxxx,2003年1月8日生次子xxxxx。
结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几乎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不但给孩子的成长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造成了夫妻双方感情的彻底破裂,导致原、被告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并恳请人民法院判允原告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结婚证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