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曾庆鸿律师
曾庆鸿律师
江西-吉安
主办律师

为巡警大队长辩护,两罪判刑三年两个月

刑事辩护2020-11-05|人阅读

【案情介绍】

一、受贿罪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方小云先后收受万某1、陈某1、甘某1、舒某1等16人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4.5万元。上述16人在吉安市某区辖区经营的网吧、动漫城、游戏厅、洗浴、沐足等场所内摆放电子捕鱼机(赌博机)、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方小云利用职务便利,不安排巡警大队民警对上述人员经营场所内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徇私枉法罪

2011年8月31日晚,被告人方小云带领吉安市公安局某分局巡警大队干警,在某区星港澳园小区李某家中当场抓获正在赌博的廖某1、曾某1、李辉、刘某5、朱某5人,并缴获赌资6万余元以及用于记录参赌人员名单及输赢情况的账本。该账本记载了赌资金额达人民币五百余万元,前期投资一百多万元,涉及人员众多等内容。次日,巡警大队以涉嫌赌博罪对廖某1等人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9月4日,为进一步查清该案犯罪事实,巡警大队延长了对廖某1、朱某等人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之后被告人方小云因接受说情,与分管领导商定对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2011年9月8日和9月21日,被告人方小云指示经办民警先后对廖某1、朱某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被告人方小云又交代办案民警中止了对该案的侦查。致使该案犯罪嫌疑人廖某1、朱某等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11月,被告人方小云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现场缴获的账本交还给廖某1,致使该案重要书证缺失。2011年9月8日,巡警大队对该案涉嫌犯罪的重要涉案人员廖某2作出了刑事拘留决定,但一直未按要求采取上网追逃或抓捕等执行措施。2012年9月3日,廖某2到巡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相关情况,之后方小云指示办案民警让廖某2离开,致使廖某2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在该案相关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限临近届满时,被告人方小云明知廖某1、朱某涉嫌犯罪,仍向分管领导建议转行政案件处理。取得分管领导的同意之后,指使办案民警将该案由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2012年8月30日,巡警大队办案民警按照方小云的指示对廖某1、朱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结案。明知廖某2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而对廖某2未做任何处理,导致涉嫌犯罪的廖某1、廖某2、朱某长期未受到刑事追究。

另查,为了感谢被告人方小云在该案中给予的关照,廖某1送给方小云现金人民币2万元,涉案人员刘某5送给方小云现金港币1万元。

【判决结果】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小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巡警大队大队长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万某1等16人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4.5万元。而对该16人在其管辖区域内开设赌场、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故意不安排民警进行查处,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方小云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查处廖某1等人涉嫌犯罪案件中,明知廖某1等人有罪,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本应以刑事责任追究而以行政处罚结案,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廖某1等人已构成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方小云的行为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保护。方小云所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应数罪并罚。对其为廖某1等人涉黑势力犯罪提供保护,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方小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徇私枉法罪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方小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备注:以上信息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辩护意见】

多个法定从宽情节,恳请减轻处罚

曾庆鸿律师作为被告人方小云的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我的总体辩护意见为: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其有自首、从犯、全部退赃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在两罪并罚后处三年以下徒刑,并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受贿罪

一、方小云收受舒某华12万元的事实与常理不符,难以成立。(注:该观点系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意见)

1.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受贿与常理不符。行贿受贿均是违法行为,行为人为逃避查处,会本能地规避留下证据,如交付方式为现金,交付地点为私密空间等。本案中,全案有16人向方小云行贿,只有舒某华1人为银行转账,其他的都是现金红包的形式交付。方小云系公安机关的领导,也是老侦查员出身,通过银行账户收取贿赂款,令人费解。

2.连续4次每月行贿3万元与1台赌博机经营状况不符。舒某华笔录(卷七P15)“我开的网吧,里面大概有30多台上网的电脑,然后还有一台电子捕鱼机(赌博机),本来前几年生意还可以。我接手后,我想试试能不能自己做,赚点钱。谁知2016年后,因为政策环境不好了,生意其实很不好做。我开了几个月,其实没有赚到什么钱。开始我还想,刚开始做不顺利,通过两个月会好点,所有虽然没有赚到什么钱,我还是每个月给了方小云3万元干股。”由此可见,舒某华自2016年经营网吧以来,生意惨淡,在没什么经营收入的情况下,怎么会每月向方小云“分红”3万元,且连续给了4次。在商言商,1台赌博机月收入不足3万元的情况下,怎么可能拿出超过营业收入的钱去行贿?因此,舒的行为反常。

3.舒某华行贿的数额、时间间隔与其他同类案情不符。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判决书P5-8),其他类似舒某华摆设捕鱼赌博机有10位业主,赌博机台数2-3台,向方小云行贿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三节,每次金额3000元左右。可见,业主向方小云的行贿的时间间隔、数额是有规律的,而舒某华只有1台赌博机,每月行贿3万元,可见,舒的行为与全案受贿规律不符。

4.舒某华与方小云的关系不熟,未能到达首次见面就同意收受贿赂的程度。吉安是个熟人圈社会,先交朋友才会有经济往来的可能。2016年初,舒某华接手经营玲达网吧,之前也不认识方小云,也未经熟人介绍,舒直接找到王,表示会每个月给3万元干股,王就答应,显然,这不符生活常理。

5.舒某华第一份笔录关于行贿两次,每次2000元的事实可信度较高。一是舒只有1台赌博机,经营状况不好;二是舒是向同行打听行贿的行情,符合该行业的潜规则。

总之,认定案件事实不仅要分析证据,还有综合生活常理、朴素情感、逻辑法则,方小云收受舒某华的12万元,尽管形式上证据互相印证,但与生活常理、逻辑经验不符。另,舒某华在吉安一直从事放贷生意,不能排除双方有其他经济来往的可能性。

二、适用减轻处罚理由充分

方小云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所有贿赂为被动受贿,尚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其具有两个法定从宽情节,多个酌定从宽情节,一审认定上述情节但从轻处罚未明显体现宽严相济。辩护人恳请二审适用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1.自首情节典型。办案机关在未掌握其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王主动交代全部受贿事实。因受贿犯罪的隐蔽性,没有行为人的供述,案件难以定案。因此,建议二审综合考虑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予以减轻处罚。

2.收受舒某华贿赂12万元的事实不符常理。上文已阐述。

3.参考同期类似案例,也可减轻处罚。新干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熊某武受贿34万余元,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情节,为涉黑提供保护,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与方小云几乎雷同。2019年12月31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认定熊某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方小云的平时表现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可以作为酌情量刑情节。方小云从警25年,破案无数,获得省级以上荣誉五次,其中有“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等称号,两次嘉奖一次立功。虽功不抵过,但可以证明其德、能、勤、绩得到了党和政府的肯定。

徇私枉法罪

一、方小云的犯罪作用较小,构成从犯

廖某祥等人赌博案的取保候审、以刑案转为行政处罚是某公安分局的集体行为,系多因一果,方小云在全案中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理由如下:

1.搞经济创收是当时全局的办案背景,系我国财政创收与返还的特色制度。所有的民警笔录可以证实,办理赌博案件以罚没为目的,完成局党委下达的经济创收任务,恳请法院去涉案公安分局调取相关文件,案件先立刑事案件后转为行政案件处理。

2.分管副局长唐某某全过程的指示与推动。廖某祥等人赌博案的案件线索来源、案件走网外流转、取保候审决定、保证金数额、归还账本、中止侦查、不处理廖某元、转为行政处罚,方小云按照唐某某的要求执行。 一审期间,辩护人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取唐某某被留置后的笔录,以证明上述事实,法院未调取,导致一审未区分主从犯的情节。

3.法制科审核同意“功不可没”。案件的取保候审、转为行政处罚等关键性程序,均需要法制科的审批,法制科长王某辉按照唐某某的指示办理,未严把法律关。

4.对廖某祥案转行政处罚是巡警大队集体讨论的结果,并不是方小云个人意志。结合刘某军、喻某证言和方小云的供述可知,办案部门先提出转行政处罚的意见,方小云同意了,后上报唐某某和法制科。

二、方小云的自动投案的事实成立,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一审认为方小云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指定的地点等候,不属于自动投案,辩护人持反对意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则视为自动投案。举重以明轻,方小云犯罪后未逃跑,在接到电话通知时,其人身是自由的,可选择等候或逃跑,但其选择等候,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可见,其具有主动投案性,达到了节约司法资源效果,符合主动投案立法本意。

综上,恳请贵院本着当宽则宽,治病救人的理念,对方小云减轻处罚。

办案体会

一、职务犯罪案件无罪辩护空间小。其原因有政策层面,惩处贪腐案件的高压惯例;当事人层面,大部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不敢也不愿做无罪辩解;证据层面,只要行贿人与受贿人口供印证,即可定罪,证明标准相对宽松。我从事刑事辩护11年,至今没有受贿犯罪的无罪案例,其中的难度无法战胜。何兵教授辩护的王忠明受贿案,法院宣告无罪,我只能以羡慕的眼神钦佩。

二、被告人的从宽情节,主动权在于办案机关。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由办案机关掌握,存在较大的空间,辩护律师可协助被告人争取。

三、职务犯罪案件无罪率低,与律师做无罪辩护不矛盾。虽然职务犯罪案件无罪率低,但律师经研究证据材料,如果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完全可以无罪辩护,最起码是工作敬业的体现。从法官内心确信角度,当案件瑕疵增多,事实存疑时,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有利于被告人。因此,无论法院裁判如何,律师应尽到辩护职责,把辩护过程做精细,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涉及的人物、单位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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