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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胜律师
马晓胜律师
浙江-杭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小赌不怡情,大赌更伤身!

刑事辩护2021-07-30|人阅读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姜某涉嫌赌博罪一案

〖 案情经过 〗

2017年3月开始,包括张某、尹某的十几名被告人在余杭区多次组织了聚众赌博,其中同年5月上旬,被告人叶某、尹某和他人一起在余杭区的树林里、废弃的厂房内,组织多人打“小九”聚众赌博2场,被告人姜某负责抽头,获利共8000元左右。

公诉机关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为由对包括姜某在内十余人提起了公诉。

〖 办案过程〗

被告人姜某及其家属在姜某被羁押后,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马晓胜、赵荻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马律师和赵律师通过查阅案卷及会见当事人,了解了相关情况并为作为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参加了姜某涉嫌赌博罪一案的审理。

初步了解案情之后,通过辩护人的努力和被告人的配合,最终为姜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与检察院和法院沟通,通过庭审,律师认为:

1. 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区分主从犯。本案中被告人姜某仅参与了多次赌博中的其中2场,在叶某等人的安排下进行了抽头工作,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 被告人姜某获利较小,犯罪次数少。姜某仅抽头2次,获利金额较小仅百元,且本次案发系出于帮忙,没有牟利目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并且愿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 姜某属于坦白。其在拘留期间认罪态度良好,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 被告人姜某有刚出生的小孩需要父亲照顾;

综合案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某虽已涉嫌赌博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 案件结果〗

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姜某构成赌博罪,但同时具有当庭认罪,退出违法所得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律师寄语

国家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对赌博一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严打态势,但是社会上仍有一些人不顾法律的制裁,被“发财梦”蒙蔽了心智,企图通过赌博而一夜暴富。暴富的人心存侥幸,输的倾家荡产的人企图能够东山再起,最终结果却只能是走向犯罪的深渊。切莫以为小赌怡情,更不要以身试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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