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跃律师
刘跃律师
吉林-吉林
主办律师

房产纠纷

其他2012-01-07|人阅读

究竟转让的是什么?

前两年,李先生经朋友介绍来到我这里,满脸忧愁,告诉我他被起诉了,看看刘律师您有没有好办法。

原来起诉他的王先生,在一年前其所居住的房屋因建设商品房被拆迁。王先生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回迁协议,回迁面积比居住面积大十七平米,共计八十六平方米,回迁时需再交2万1千元。王先生还有一处住房,加上母亲有病、孩子上大学等原因,手头拮据,就将回迁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十四万五千元一并转让给了李先生,有关转让的材料经开发方同意后,由开发方备案。

一年多过去了,新建的小区商品楼拔地而起。就在李先生满心欢喜地为住进新楼做准备时,王先生却突然出现了。王先生态度十分友好,说我的房子不该卖你,如果你能退出协议我不光还你钱,还加倍补偿你的利息损失。李先生傻了眼,自然很不情愿,于是没有答应。过了几天,王先生再次找到李先生要求退出协议,遭到李先生的断然拒绝。这时的李先生已经清楚地知道:商品房的价格已经上涨了一倍,怎能把到手的利益再拱手让给对方呢?!其实,这次王先生也是有备而来的,王先生说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并强调这是从律师那里问来的。李先生气急地回道:你要找律师就跟律师说好了,还找我干什么呢!于是双方不欢而散。虽是嘴硬,李先生回家后也上网查了房地产管理法。见果真像王先生说的那样,不由的一惊,心想:是啊,新房证还没有下来呢,怎么办?

李先生第二天找到了两位比较熟悉法律的朋友,问怎么办好?两个朋友都回答道:这种事如果双方都不反悔还好办,如有一方反悔就不好说了。这让李先生的心悬得更高了,心想:没办法 ,熬一天算一天,走一步看一步吧。

很快,李先生收到了法院转来的起诉状。王先生的律师以协议内容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转让协议。李先生找到我时不免有些紧张,反复问:刘律师,您有多大把握。我也只反复回答一句:按照法律,您应当赢 。

由于事实清楚,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很快双方就展开了辩论。我的辩论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并不能适用于本案 ,这一项的本意是指已建好的房屋若由于欠缺法定条件而没有办理所有权证的不得转让。但是,本案中当事双方履行协议权利和义务转让时,拆迁刚刚结束,商品房还没有建成,不可能发生真正意义的房屋转让。显然,原告在适用法律时,发生了对前提的认识错误。而原被告双方交易的实质,不过是一种房屋购买权利的转让,目前除危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外,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购买权利的转让。并且,双方均是成年人,在转让时对交易的标的了解清楚,也没有受到任何胁迫和利诱,可以断定当时转让时均是基于双方内心的真实意识表示。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求。

最终,法院在判决里采纳了我方的意见。现在,李先生经常打电话来问候我。其实,我没有神通,只是认真办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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