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雪峰律师
刘雪峰律师
吉林-长春
主办律师

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其他2012-02-03|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洪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牛俊志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材料,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依据本案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俊志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在对被告人量刑方面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给予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只是在毒友之间相互容留吸毒,并没有牟取利益的主观目的,在容留过程中更没有造成吸食者受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所容留的吸毒人员都系被告人的朋友,在吸食过程中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加之被告人自身也吸食毒品,他们吸毒都是偷偷摸摸暗地里进行,只是在毒友之间相互提供场所吸毒,他们的目的只是过过毒瘾,主观上也没有营利的意图,属于单纯的容留行为。同时,被告人的容留行为侵害更多的是吸毒者自身的身体健康,其在毒品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危害性显然比较低。

二、被告人的容留行为存在一定的被动性。

被告人第一次容留他人吸毒过程中,系谢小娇主动提出要到被告人家进行吸毒,被告人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动提供场所。第二次、第三次容留行为也都是在打牌过程中提供的吸毒场所,也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三、从毒品来源来看,毒品并非全部由被告人提供。

被告人第二次容留他人吸毒过程中的毒品来源是杨继良出800元钱买的,第三次容留他人吸毒过程中的毒品来源是谢小娇带来的,因此,吸食者所吸食的毒品来源并非全部由被告人提供。

综上,鉴于被告在容留他人吸毒过程中,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又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刘雪峰

吉林洪田律师事务所

20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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