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某与关某麟即是同学关系,也曾经是生意上合作伙伴。2016年8月11日,关某某以帮助关某麟在云南境内采购牛百叶为名,收取了关某麟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关某某收取货款后,并没有实际代购牛百叶,而是将货款挪作他用。2016年8月20日,为掩盖事实,关某某用手机拍摄了一段边防武警在云南省红河某地扣押他人走私牛肉冻品过程的视频并发给关某麟,谎称他替关某麟购买的牛百叶被边防武警没收了。关某麟将信将疑,便委托在云南红河市朋友调查核实,结果发现边防武警扣押的是他人的牛肉冻品,而不是关某某替他采购的牛百叶。得知真相后,关某麟十分气愤,要求关某某立即将其货款退还。但关某某编造种种理由和借口迟迟未予退还。关某麟一气之下,便向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报案。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迅速立案侦查,通过各种途径要求关某某尽快从云南省回到茂名市电白区协助调查,但关某某没有按要求行事,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是便对关某某进行网上追逃。
2016年9月24日,关某某从云南昆明乘机前往湛江办事,在湛江机场机舱内被机场公安抓获,并于当天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公安人员押解回茂名市电白区。第二天,关某某被刑事拘留,不久被宣布逮捕。
2017年1月临近春节期间,在关某某被逮捕数月后,李文涛律师接受关某某家属委托,担任关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李文涛律师迅速展开庭前辩护工作。一方面,迅速到茂名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关某某,向其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另一方面,迅速与办案机关沟通,指出本案证据存在的问题,迫使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李文涛律师迅速与被害人关某麟取得联系,协商退赔事宜,最终通过关某某家属与关某麟达成了和解,取得了关某麟的出具的谅解书。在案件第三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李文涛律师多次与经办检察官沟通,以证据不足为由,成功说服检察院将诈骗金额从60万元减到35万元,从而为法院阶段的辩护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关某某诈骗关某麟60万元,当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李文涛律师辩护,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仅认定关某某诈骗金额为35万元,没有采纳公安机关认定的60万元的诈骗金额,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也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关某某已经通过家属对关某麟作出退赔并取得关某麟谅解的事实,最终仅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重获自由[(2017)粤0904刑初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