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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增坤律师
姚增坤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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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末位淘汰制无效

劳动争议2011-06-15|人阅读
案情简介: 黄小姐所在的单位是按照末位淘汰来考核每个员工业绩的,如果连续三个月都排倒数5名,则要被炒鱿鱼,她认为这样的规章制度不合理。   解读: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末位淘汰制就是非法行为!江萍认为,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末位淘汰只能解决劳动者在单位中的上上下下,但是不能解决劳动者的进进出出问题。现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 姚律师联系方式电话1390 1290 690156 998 77238010-57193996 邮箱hetong08@126.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5号楼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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