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2011-06-15|人阅读
案情简介: 小王是上海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的一名检验员,于2007年6月3日进入服装公司工作,至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9日,服装公司因订单减少,业绩下滑,要适当调低小王的劳动报酬,同时,鉴于《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施行,故要求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是,服装公司当面交给小王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将小王原来的3000元工资调整为2800元,小王不同意2800元的月薪,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日,服装公司向小王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没有对小王作出任何补偿。小王认为服装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其损失,而且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服装公司认为是小王不愿意签订合同,不是公司不与其签订,鉴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故随时可以通知小王不用上班,不需要进行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小王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4月9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并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小王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参考法条: 一、关于一个月的“宽限期”及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一个月我们俗称为“宽限期”,换言之,用人单位可以在这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了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了。 二、关于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本站律师点评: 针对上述法律分析,笔者在此提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在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签订,可以依法终止。用人单位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与其签订;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即在“宽限期”内,完成上述两个步骤。且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证据保留:留存两次书面通知及签收回执的凭证;留存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尽量在用工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书面的录用信;在这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注意保留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如: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条、工作服等。并且注意保存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承诺的相关资料。姚律师联系方式电话:1390 1290 690;156 998 77238;010-57193996 邮箱:hetong08@126.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5号楼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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