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姚增坤律师
姚增坤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争议2011-06-15|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大连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专家点评: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姚律师联系方式电话1390 1290 690156 998 77238010-57193996 邮箱hetong08@126.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5号楼8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单位末位淘汰制无效
案情简介:黄小姐所在的单位是按照末位淘汰来考核每个员工业绩的,如果连续三个月都排倒数5名,则要被炒鱿鱼,她认为这样的规章制度不合理。解读:《劳动合同法》出台后,
#劳动争议
人看过
单位末位淘汰制无效
内退人员再择业 劳动关系起纷争
案情简介:某养殖公司与内退人员王某对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因此闹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结此案,双方确认劳务关系成立,养殖
#劳动争议
人看过
内退人员再择业 劳动关系起纷争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小王是上海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的一名检验员,于2007年6月3日进入服装公司工作,至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9日,服装公司因订
#劳动争议
人看过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应聘者伪造证书实现就业梦,劳动合同被判定无效
案情简介:原告为北京一家生活用品公司,其诉称,2008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杨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任该公司培训部副经理,月工资4000元,合同期为一年
#劳动争议
人看过
应聘者伪造证书实现就业梦,劳动合同被判定无效
永和豆浆面点师傅跳槽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担责
案情简介: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擅自“跳槽”的面点师傅被法院判令承担违约责任。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
#劳动争议
人看过
永和豆浆面点师傅跳槽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