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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荣律师简介

樊荣,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在某基层法院工作5年,有丰富的审判实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基础。从法院辞职后从事律师工作,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合同风险防范、婚姻家庭财产处理、房产分割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诉讼和非诉讼方面有着冷静的思考、专业的判断和丰富的经验,使委...

孙超律师简介

孙超律师(微信/手机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解答各类法律咨询数万条,为众多当事人排解了忧难,挽回了损失,规避了风险,化解了矛盾,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尤其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案件。执业特长:1、办理各类婚姻案件百余起,对婚姻心理学有一定研究。本着缓和矛盾,息事宁人的原则,尤其擅长平衡调解,能够提出最佳的诉讼方案,妥善处理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2、办理多起免于刑事处罚、不起诉以及罪轻的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熟悉刑事证据规则,坚守正义,据理力争,能够起到较好的辩护效果。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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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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