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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坡

郭敬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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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坡律师简介

郭敬坡律师,广州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处理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内部外部纠纷、三旧改造项目、征地拆迁纠纷以及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民商事土地纠纷、房产纠纷以及行政纠纷、刑事民事交叉案件,以优秀专业团队提供专业诉讼服务、非诉服务、法律顾问。【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执业领域】 1.专业处理各类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款、土地确权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土地行政争议等案件。 2.专业处理征地与拆迁、强拆纠纷、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土地集体维权纠纷等诉讼与非诉案件、法律顾问。 3.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 4.三农权益诉讼案件、农村各类组织与村民纠纷等案件。 5.商务谈判...

北京昌运律师简介

昌运律师事务所专业化方向主要包括:行政法领域、征地拆迁领域、政府企业法律顾问领域、房产地产法律事务、民事商事法律事务,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征地拆迁、土地一级开发、土地整治、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昌运律师事务所现已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体制和专业化团队作业模式,能够有效控制业务质量给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将坚持不懈地积极探索团队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建设和发展道路,我们始终贯彻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利益,用最饱满的服务态度为委托人服务的执业宗旨,为委托人提供最专业的、全面的、务实有效的法律事务解决方案。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征地拆迁类案件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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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期间以男方持股的股份在离婚协议里归女方,离婚后前夫迟迟不配合执行,我该如何寻求法律援助

    以书面形式(如律师函)向男方发出催告,要求其按照离婚协议约定,配合办理股份转让手续。书面催告应明确指出男方未履行协议义务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保留好催告的证据(如邮寄回执、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 若男方在收到催告后仍不配合,您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文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男方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内部,可能需要公司配合办理股份变更登记。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可以请求法院向男方持股的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协助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如果男方拖延履行协议导致您产生经济损失(如股份价值波动、预期收益损失等),您还可以在强制执行申请中一并主张男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总之,面对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情况,您应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执行过程中,保持与律师的良好沟通,配合提供所需材料,密切关注执行进展,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儿子名下,但父母想写一份其他儿女都可以继承的证明

    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将房产证登记在儿子名下,但希望确保其他儿女在父母去世后也能继承该房产,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法律方式来实现这一意愿,确保证明的有效力: 1. 遗嘱: 父母可以立遗嘱明确指定该房产在他们去世后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遗嘱应符合《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可以选择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为明确,不易产生争议。遗嘱应详细描述房产信息、继承人名单及继承份额,并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有条件,建议在律师的协助下完成遗嘱的订立,并妥善保管。 2. 赠与协议并附义务: 父母可以与儿子签订赠与协议,将房产赠与儿子,但同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儿子接受赠与后有义务在其去世后将房产按照父母意愿分配给所有子女。这种情况下,赠与协议应明确记载房产信息、赠与条件、受赠人义务等内容,并由赠与人和受赠人签字确认。为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建议在律师见证下签订,并进行公证。 3. 设立家族信托: 父母可以设立家族信托,将该房产作为信托财产,指定所有子女为信托受益人,规定在父母去世后,信托财产(即房产)按照父母意愿分配给受益人。家族信托需由专业的信托机构设立,由信托合同详细规定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益人、分配方式等内容,并由父母(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受托人)签订。家族信托具有财产隔离、传承规划、税务筹划等多重功能,但设立成本相对较高,适用于资产规模较大、传承需求复杂的情况。 4. 共有权登记: 尽管房产证已登记在儿子名下,父母仍可与儿子协商,将房产变更为父母与儿子共同所有,并在房产证上明确记载各自份额。这样,父母去世后,其在房产中的共有份额将作为遗产由所有子女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这种方式需要儿子同意并配合办理房产共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父母可以通过遗嘱、赠与协议附义务、设立家族信托或共有权登记等方式,确保房产在他们去世后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在选择具体方式时,应考虑家庭实际情况、财产规模、子女关系、法律成本等因素,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确保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合法有效。

  • 结婚没有结婚前财产离婚的时候,女方有权利分一半吗?

    在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利分得一半财产,主要取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分析: 1. 夫妻共同财产制: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外,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平均分割。因此,即使女方在结婚时没有婚前财产,只要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积累了财产,女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即分得一半。 2. 夫妻个人财产: 以下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 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 - 婚姻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如果男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上述个人财产范畴,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3. 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割: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会考虑以下因素,导致女方分得的财产比例不完全等同于一半: - 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非直接经济贡献; - 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需要以及离婚后的生活安排; - 一方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 - 其他影响财产分割公平性的因素。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等额分割,女方可能分得超过或少于一半的财产。 综上所述,女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利分得一半财产,主要取决于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财产的性质以及法律规定。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女方有权要求对婚姻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即分得一半。但具体分割比例还需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裁决。如有疑问或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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