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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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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宁律师简介

宋晓宁,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为该所专职律师,法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学位,熟知财会、金融、人力资源专业知识。执业以来,宋晓宁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发展的理念,利用自身知识结构复合程度高的优势,承接了大量合同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借贷纠纷、担保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纠纷等经济金融案件,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诉讼实战经验丰富,认真严谨,办案技巧娴熟,赢得了社会的肯定和当事人的赞誉。 宋晓宁律师有着坚定正确的政治信仰,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执业技能,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准...

龚成思律师简介

     龚成思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现为湖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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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是转正给我缴纳社保,3月1日上班,6月17离职,一个月社保都没买,也签订劳动合同说会缴纳社保,现在应该怎么处理。老板说想告就告在时间上耗死我

    1.投诉2.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 盗窃8次一共3000元,钱都赔给受害人了,去年9.26号被捕,10.24号取保,现在收到法院传票要开庭。

    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可以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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