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5年12月9日接到口头协议2015年12月17日正式调岗,没有正式书面通知,也没有商议工资的事情。在2015年12月17日已经做好交接正式调到新岗位,但在2015年12月23日人事部找我谈话表示我调到新岗位就按新岗位的工资,公司也表示调到新岗位要试用期三个月。我当时表示不同意公司的安排,不接受降薪,也明确表示不接受试用期三个月。2016年1月2日在公司的聊天软件给我留言表示公司会按我在2016年12月17日正式调岗的工资来结算,在聊天软件我再次明确我不同意公司对我降薪,以及调岗后再次执行三个月的试用期。结果协商不成。想请问我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吗?
你的信息本律师看到,既然调岗需需要是需要一定的程序的比如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约定否则属于合同条件变更可以和考虑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