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5月3号进这家幼儿园正式上班的,一直到2013年1月20号才跟我签了第一份自2013年1月20号起至2013年6月20号止半年期的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是2013年9月1号起至2014年1月20号止的。这中间2012年5月3号至2013年1月19号,2013年6月21号至8月31号是空白;另外自2012年5月至今从未帮我交过社保,(她的依据是他跟我签的这份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不帮乙方交保险)。我现在要离开,他说他是不会让我走的!要走也必须要满30天后才能走。
我想问:1,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没有违法,这份合同有没有效?
2,我可不可以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马上就离开?
3,我可以向他主张哪些权利和补偿?
4,如果去仲裁,我必须要出示哪些证据才能支持我的主张?
谢谢!谢谢各位律师!谢谢谢谢谢谢!!!~!!!
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是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单位的要求是合理的,劳动者离职需要提前30天告知单位,单位有权立即让你走,也可以要求再做30天作为工作交接。你还可以要求补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