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考虑要求相关的责任人承担责任,赔偿您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等。要求的方式可以是协商或者起诉。这里的难点是确定责任人的问题。我们给您提供分析如下:
首先,路上的井盖由于自身功能不同,所属维护的部门也不尽相同。其中消防水、雨污水和下水道井盖应是建委和市政负责;供暖由供暖公司负责;供气则归天然气公司负责;如果井盖下面是电缆线之类的,井盖上印的是谁,就由谁负责。完全由市政局负责的主要是路面排水排污等井盖,其余像给水井盖的维护就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其次,根据《民法典》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您的描述,可以让该窨井归属部门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关于“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并不是完全以管理人自行制定的管理规范为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浙江法院就有这样的案例:原告骑行电动自行车时,驶入窨井盖破损的坑洞中,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事故。经查明,该窨井盖系被告移动公司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移动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窨井的管理人,应对其管理的设施进行巡查、维护、修缮,以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
被告移动公司虽举证证明其每月定期对管道设施等进行巡检,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其距离本案事故发生时对案涉路段的管道设施最近一次的巡检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原告发生事故的时间在2020年11月30日,时间间隔已有一个月之久,该路段系可正常通行路段,来往车辆、人流量较多,无法排除在该一个月期间,该窨井盖发生破损,或遭受其他原因等损坏的情形。被告移动公司作为管理方,未尽合理的巡查,管理维护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案涉窨井所存在的安全问题,致使发生本案原告驶入窨井盖时受伤的事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移动公司已尽到了管理职责,故其应对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