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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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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刑事案件、合同纠纷、人格尊严、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执业律所: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3401*********549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91号政通大厦A区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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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卡 妨碍公务 会不会判刑 闯卡时有个交警手受伤了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自然人;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但如果妨碍公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给予治安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佰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单玉成 单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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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有个人,下公交车,刚好路上有个井周破损了,崴到脚了,
您可以考虑要求相关的责任人承担责任,赔偿您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等。要求的方式可以是协商或者起诉。这里的难点是确定责任人的问题。我们给您提供分析如下: 首先,路上的井盖由于自身功能不同,所属维护的部门也不尽相同。其中消防水、雨污水和下水道井盖应是建委和市政负责;供暖由供暖公司负责;供气则归天然气公司负责;如果井盖下面是电缆线之类的,井盖上印的是谁,就由谁负责。完全由市政局负责的主要是路面排水排污等井盖,其余像给水井盖的维护就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其次,根据《民法典》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您的描述,可以让该窨井归属部门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关于“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并不是完全以管理人自行制定的管理规范为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浙江法院就有这样的案例:原告骑行电动自行车时,驶入窨井盖破损的坑洞中,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事故。经查明,该窨井盖系被告移动公司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移动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窨井的管理人,应对其管理的设施进行巡查、维护、修缮,以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 被告移动公司虽举证证明其每月定期对管道设施等进行巡检,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其距离本案事故发生时对案涉路段的管道设施最近一次的巡检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原告发生事故的时间在2020年11月30日,时间间隔已有一个月之久,该路段系可正常通行路段,来往车辆、人流量较多,无法排除在该一个月期间,该窨井盖发生破损,或遭受其他原因等损坏的情形。被告移动公司作为管理方,未尽合理的巡查,管理维护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案涉窨井所存在的安全问题,致使发生本案原告驶入窨井盖时受伤的事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移动公司已尽到了管理职责,故其应对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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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酒后殴打妻子,二人扭打在一起,张三死亡。据鉴定被按压是诱发因素,对死亡参与度5%-10%。
按照问题中给出的案情,李四以及保安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因为张三醉酒殴打其妻子的行为违法且危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李四因制止而与张三的扭打、保安对张三的按压均是出于制止违法行为的正当目的,且手段并不失当。并且鉴定意见对于按压与死亡之间的参与度较低,由此也可体现保安主观上难以预见此后果的发生。因此,本案在主、客观方面均难以认定李四或者保安的行为涉嫌犯罪。
单玉成 单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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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5.0
#服务热情
朋友推荐过来咨询的,律师很认真,也很专业,值得推荐。
2022.05.09
匿名用户
5.0
#服务热情
谢谢律师的耐心解答,有幸在网上找到律师,抱着试试的态度打了电话咨询。
2022.05.08
匿名用户
5.0
#服务热情
谢谢律师的解答
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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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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