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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我500块钱,他要写欠条能好使么
您好,这种情况写欠条是可以的。
用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了贷款,下款后能注消营业执照吗?
您好,:营业执照贷款后可以注销,前提是已经结清了所有的债务,否则在没有还清之前,是不能注销的。
网贷逾期协商可以受理吗
你好网贷逾期协商是可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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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钢管租赁合同纠纷
,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扣件、围挡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有乙公司的印章及张某某个人签字。项目完工后张某某与设备租赁公司签署结算单并出具租赁费欠条,因张某某未及时支付租赁款,设备租赁共计将乙公司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及张某某对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审败诉的背景下,耿律师接受施工单位乙公司的委托,从民法典及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的角度向法院阐述说明代理的法律规定及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案例用以支撑自己的观点,经过多次沟通,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认可了耿律师的观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驳回了设备租赁公司对乙公司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耿律师代理的案件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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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手的二手车被查封,可以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2年3月,孙某购买朱某二手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孙某向朱某支付36万元车款,朱某将车辆及所有手续交付孙某。2023年1月,孙某购买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另查明,2022年5月23日,朱某因欠邢某货款被诉至法院,法院查封了朱某名下的涉案车辆。2022年6月21日,孙某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车辆被法院查封。2022年8月1日,法院判决朱某归还邢某货款。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法院审理A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谁。孙某与朱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孙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微信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孙某已向朱某付清全部购车款36万元;孙某持有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交强险标志及交强险保单可以证明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法院予以认可。本案中,孙某与朱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时间系2022年3月2日,签订合同的当天即完成付款与交付车辆。而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故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时间早于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朱某向孙某交付车辆后即取得车辆所有权。邢某作为一般债权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其债权无法对抗物权。邢某辩称案涉车辆的市场价格在38万元到50万元之间,孙某与朱某达成的交易价格为36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存在恶意串通。法院认为,二手车的市场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车辆具有不同的车况,二手车交易网站无法对案涉车辆作出精准估价,且实际成交价格与交易网站查询的价格差别不大,故对于邢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孙某陈述,车辆交付后因疫情封控原因导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采纳。故本案可以排除孙某与朱某恶意串通损害邢某利益的可能性。综上,孙某作为车辆买受人主张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要求排除对案涉车辆的执行,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律师说法原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此予以沿用。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异议人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该类案件中,要实质审查异议人是否为真实买受人并完成交付,在排除虚假诉讼合理怀疑、可以认定异议人为真实物权人的情况下,异议人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辽阳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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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公司注销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基本案情2019年8月8日,赵某(甲方,委托方)与A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委托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推荐借款人,同时委托乙方寻找债权受让人,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将其债权向第三方转让;出借金额为100万元,意向出借日期为2019年8月8日,到期回收日期为2020年8月8日;对于甲方出借资金,其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该《委托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落款处,赵某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以担保人的身份手写注明“此合同到期公司若不能兑现,本人愿承担兑付责任”。2020年6月9日,赵某某作为清算组负责人申请注销A公司,北京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日核定准予注销该公司。诉讼中,对于主债务人A公司欠债权人赵某100万元以及利息,赵某某并无异议。赵某某辩称,本案是保证合同纠纷,自己仅为一般保证人,赵某应先起诉A公司,而A公司已注销,赵某在A公司公告注销时并未申报债权。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已经失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赵某某在《委托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中书写的内容为“此合同到期公司若不能兑现,本人愿承担兑付责任”,因此,其提供的担保类型属于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看出,上述关于先诉抗辩权丧失的具体情形,并未涵盖本案中债务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可以看出,在“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况下,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丧失,这是一条新增规定。法院认为,应适用上述《民法典》有关“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新增规定,认定赵某某作为一般保证人已经丧失先诉抗辩权。这是因为,赵某某自书承担兑付责任的前提为A公司“不能兑现”债务,现A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已灭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亦丧失,由赵某某承担责任,未减损其合法权益或增加其法定义务。而且,赵某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持股100%的股东,在明知A公司对赵某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径行注销公司,主观上负有过错,在赵某某同时作为一般保证人的情况下,认定其丧失先诉抗辩权,系立法应有之义,亦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支付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息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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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基数,如何计算?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在磋商离职阶段就通过各种手段恶意降薪,试图降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基数。且看法院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案情陈某于2010年入职某房产公司。2021年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载明陈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579元。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房产公司向陈某发放的工资,除基本工资每月5579元外,还有月度绩效、工龄费、交通费、通讯费、年终奖金等相对固定项目。其中,房产公司于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每月发放回笼奖金约5000元(2022年6月后未发放),于2022年1月向陈某发放2021年年终奖金109110元,于2023年1月向陈某发放2022年年终奖金10887元。2022年6月起,房产公司以“业务外包”为由与陈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陈某将劳动关系转至外包公司。2022年9月23日的谈话中,房产公司要求按照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平均工资确定补偿金标准。陈某表示,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以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平均工资确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2022年10月起,房产公司停发陈某月度绩效、交通费等相对固定项目报酬,仅向陈某发放基本工资每月5579元。2023年4月28日,陈某以房产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处理,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陈某遂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75631元。房产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应以陈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故其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21518元。裁判结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75631元。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在2022年9月23日的谈话中,双方均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差距不大。在此情况下,房产公司负有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陈某所提方案的义务,其既未明确表态,亦未行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赋予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是从次月起停发月度绩效等相对固定项目报酬,仅发放固定工资5579元,导致陈某的实际收入显著减少,其恶意拖延磋商迫使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图非常明显。房产公司自2022年6月起停发“回笼奖”,意味着即使补发相对固定的月度绩效等项目,陈某工资仅因“回笼奖”停发即下降5000元/月左右,故陈某的经济补偿金基数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房产公司则因此获益。考虑到陈某2021年年终奖为10万余元,而2022年年终奖金仅1万余元,则其经济补偿金基数下降的幅度更加显著。如允许房产公司以恶意拖延磋商的方式,实现以明显低于原标准的基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目的,则意味着其能从自己的违法不诚信行为中获利,极易形成不好的示范效应。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涉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不应以陈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即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而应以房产公司恶意拖延磋商前十二个月(即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严守诚信原则,努力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决,不要妄图通过恶意拖延磋商的方式实现以明显低于原标准的基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目的。劳动者如遇案涉情况,可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通知,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编辑:石慧【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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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测算借款合同利息金额
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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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欠条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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