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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软件的作权
申请软件著作权需要的时间为六十天,从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计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软件著作权申请的受理单位,软件著作权申请人向其做出申请后,其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做出决定。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开荒种树犯法吗,开荒种地拱地头阔地边行为属于那种违法行为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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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房屋拆迁继母能否分割房屋拆迁利益
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二号院拆迁利益44967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孙某奇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11月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孙某奇与前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儿子孙某刚、长女孙某玲、次女孙某彩和三女孙某霞。原告和被告孙某奇结婚时,原告赵某的女儿赵某丽、被告孙某奇的三女孙某霞和儿子孙某刚均未成年,与原告赵某、被告孙某奇共同生活在一起。马某和孙某刚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落及房屋拆迁。根据相关规定和拆迁协议,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口。被告己正式签署了拆迁补偿等相关协议,领取了拆迁安置等相关所有财产利益。另外,2000年,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又在二号院新建了9间房,包括3间正房、东厢房4间和西厢房2间。该处院落也于2013年被拆迁,被告签署了拆迁补偿等相关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等相关所有财产利益。综上所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落及院内房屋拆迁,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在二号院内房屋属于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共有。原告多次要求分割自己的拆迁利益,被告均借口阻止,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孙某奇、孙某刚、马某、孙某霞、孙某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号院拆迁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是空挂户,从未在一号院内居住过,不是实际使用人,二号院已拆迁,原告已经得到拆迁款6万元,此事已经就此解决。被告吴某鹏、吴某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法院查明孙某奇与林某丹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子三女,儿子孙某刚,长女孙某玲、次女孙某彩、三女孙某霞。后,林某丹死亡。1991年11月1日,孙某奇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判决,孙某奇与赵某离婚。孙某彩与吴某鹏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女吴某萍。2017年12月28日,孙某彩因死亡注销户口。村委会出具《宅基地认定单》,载明:“一号被腾退人孙某刚,宅基地为1982年前审批,认定宅基地面积为354.64平方米,控制宅基地面积为2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54.64平方米。”2013年8月2日,C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刚(被腾退人、乙方)签订《C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一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354.64平方米,控制面积267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354.64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伍人,分别为产权人:孙某刚,之妻:马某,之子:孙某,之父:孙某奇,之母:赵某。三、腾退宅基地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共计¥2312223元,五、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3070413元。六、安置房认购乙方安置用房购房指标共计销售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乙方实际共计认购肆套安置房,总计建筑面积278.65平方米,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购房款共计¥1141900元。……八、付款期限及方式1.本协议经审计部门审计通过且乙方完成腾退交房、并经双方签署《交房验收单》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扣减乙方需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本协议约定的腾退款项共计¥1928513元。首次支付60%计¥1157108元,余款计¥77140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及利息。”同日,孙某奇、孙某刚、赵某、马某签订《房产分配协议书》,约定:“2013年7月3日,本市丰台区一号拆迁,共得房产四套,即两个84平米,两个55平米。孙某刚已支付全部购买回迁房房款。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通过,将其中一套55平米楼房产权归入孙某奇之妻赵某名下,赵某对这套楼房有绝对处置权。其余三套归入孙某奇之子孙某刚名下。孙某刚对这三套房有绝对处置权。孙某奇对另一套55平米房子有永久使用权,待孙某奇百年之后,由产权人孙某刚收回,别人不得居住。”。2018年11月17日,赵某与北京Z公司签订《C村回迁房项目购房协议》,赵某购买了回迁房,现该房屋由赵某居住使用。查,2013年9月18日,C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彩(被腾退人、乙方)签订《C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A003号),约定:“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二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控制面积6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114.35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叁人,分别为产权人:孙某彩,之夫:吴某鹏,之女:吴某萍。三、腾退宅基地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共计¥466110元,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899294元。六、安置房认购乙方安置用房购房指标共计销售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乙方实际共计认购贰套安置房,总计建筑面积168.64平方米,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购房款共计¥681840元。甲方在扣减乙方需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本协议约定的腾退款项共计¥217454元。首次支付60%计¥130472元,余款计¥8698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及利息。”赵某主张孙某彩签署的上述协议书中载明的腾退房屋即为其与孙某奇新建的房屋。经本院向C村委会核实,其答复该协议所涉拆迁项目为非宅拆迁,现该协议现被纪委调取审计。2013年10月13日,赵某向孙某彩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因拆迁孙某彩办理的补偿费六万元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孙某刚给付赵某周转费、租房费共计86550元。诉讼中,经本院调查,C村委会答复:一号宅基地是老宅基地,因为孙某刚是我村村民,户主,户口在一号,故被腾退人确定为孙某刚。周转费由发放小组发放,现项目结束,发放小组已解散,具体发放时间和金额短时间无法查清。庭审中,孙某奇、孙某刚、马某、吴某鹏、吴某萍、孙某玲、孙某霞均表示涉案一号院落拆迁涉及到我方的利益,我们自行协商解决,不要求在本案中确定各自份额。关于一号宅基地来源,双方均认可系孙某奇审批的宅基地。关于一号院内房屋建造情况,孙某奇陈述“在宅基地审批后,我与林某丹共同出资在院内建房,我和赵某结婚前在这个院内居住,结婚后就搬离了,这个院由孙某刚夫妇居住,后孙某刚夫妇在院内翻建了房屋。”孙某刚认可孙某奇的陈述,称“我翻建之前的房屋是孙某奇和林某丹所建的房屋。”赵某陈述:“我和孙某奇结婚后一直在一号院内居住,领了结婚证后因与儿媳有矛盾搬离。”1994年3月17日,赵某户口迁入一号。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号宅基地系1982年审批给孙某奇使用的宅基地,后孙某奇与林某丹在该院内新建房屋,林某丹死亡后,孙某奇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双方搬离该院落,孙某刚一直在该院内居住,并对房屋进行翻建,现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孙某奇婚后共同出资在一号新建及翻建房屋,故法院认定一号房屋系孙某奇、林某丹、孙某刚、马某所建。现林某丹已死亡,其对一号房屋的利益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孙某奇、孙某刚、吴某鹏、吴某萍、孙某玲、孙某霞均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确定各自在一号院落的房屋份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2013年,一号院落及房屋被拆迁,因赵某不在该院内居住,且未在该院内建房,其虽被确定为被安置人口,结合拆迁政策,法院确定赵某在一号拆迁中所得利益为安置房补偿及周转补助费。因赵某已经取得相应的安置房及周转补助费,现其要求分割一号其他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主张分割二号院的拆迁利益,因该拆迁项目属于非宅项目,且相关的拆迁档案现处于纪委审计阶段,法院暂不处理,赵某可待该项目审计结束后,另行诉讼。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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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与父母共同房屋拆迁子女离婚时分割房屋未经父母同意有效吗
》中第二条第一项,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处分的约定无效;2、诉讼费由周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12日,原告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宅基地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为原告,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所有。2011年6月6日,原告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定向安置房“一号”(本案涉诉房屋)、“二号”、“三号”三处房屋,被安置人包括赵某文、齐某、赵某良、周某、赵某聪、赵某。二被告于2009年7月9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1月13日达成《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原告认为,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系原告宅基地拆迁所认购的房屋,虽因政策影响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实际该房屋的产权应当归原告所有。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处分了属于原告的财产,原告未经追认,二被告也未与原告订立合同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该房产所有权认定的条款应当无效。另,即使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本意处分的是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但原告作为被拆迁人未与其他被安置人对于房屋使用权达成分配协议,因此对于《回迁楼认购协议》所涉及三套认购房屋的使用权,应当由全体被安置人共同作出处分。二被告未经其他被安置人的许可擅自处分该房产的使用权也应当无效。综上,原告未追认二被告处分其财产,二被告之间并未与原告订立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同时二被告也未经全体被安置人的同意,擅自处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因此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第一款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处分的约定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周某、赵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回迁楼认购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周某、赵某二人各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回迁面积,赵某因是独生子女,奖励了20平方米。赵某聪与周某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7.32平方米),所以二被告在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份额具有法律依据,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周某、赵某是享受安置房的安置人口,所以赵某聪与周某的离婚协议中仅处分的是赵某与周某的份额,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聪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赵某文与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赵某聪、赵某良二名子女。赵某聪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赵某,2020年1月13日赵某聪与周某登记离婚。2009年3月12日,赵某文(乙方,被拆迁人)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甲方,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6月6日,赵某文(乙方)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协议载明:乙方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为6人,农业户口人员为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乙方共享受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为260平方米。乙方实际认购定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261.96平方米,高于乙方应享受的总优惠建筑面积1.96平方米。乙方所认购房屋如下:1、房号为:一号,面积87.32平方米;2、房号为:二号,面积为87.32平方米;3、房号为:三号,面积为87.32平方米。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房屋交付后,周某与赵某聪居住在一号房屋内。赵某文、齐某、赵某良居住在二号、三号。赵某聪与周某于2020年1月13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处载明:1、住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房屋(系拆迁,女方及子女自有回迁面积所得回迁房屋)归女方所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赵某聪、周某未与赵某文夫妇及赵某良分家,亦未就诉争房屋进行析产。裁判结果赵某聪与周某于2020年1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处置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的约定无效。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的人员为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一号房屋属于回迁所得,应属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共有。故赵某聪、周某未经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同意,擅自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周某所有,属于无权处分,而事后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均未明确表示追认,且周某、赵某聪亦未取得处分权,故涉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一号房屋归属的约定应属无效。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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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关于房屋约定是否可以因为对内容不了解撤销
诉争房屋,在腾退时不得损坏房屋、附属设施及房屋内物品,并交还房屋钥匙;3、周某勤赔偿违约损失,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月9500元计算;4、保全费、诉讼费由周某勤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8日,赵某与周某勤登记结婚。2018年4月23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离婚协议第三项第一条中明确约定,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产,双方约定女方享有上述房产50%的所有权。男方应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配合女方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双方名下,双方各自享有该房产50%所有权份额。为了保障女方腹中胎儿的权益,男方自愿将个人所有的上述房产50%的所有权赠与孩子。双方约定在孩子出生后,配合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将男方个人所有的该房产50%份额全部变更至孩子名下,由孩子个人所有。上述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后,该房产由女方和孩子共同所有,二人各享有50%的份额。2018年5月22日女儿周某霞出生,孩子出生后,赵某多次要求周某勤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但周某勤均无理拒绝。2019年7月,赵某将周某勤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周某勤违反离婚协议有关约定,为骗取银行贷款,背着赵某擅自将已经不属于其所有的房产用虚假材料恶意进行抵押,致使客观上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该房产抵押已经解除,符合权属变更过户条件,但周某勤依然拒绝办理过户,并强占该房屋,导致赵某、周某霞无法居住。请求法院维护赵某、周某霞的合法权益,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周某勤辩称,第一,自赵某与我谈恋爱至今,赵某及其家人不断的谋划我的财产。第二,赵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应该无效。诉争房屋系我与赵某在结婚前,在2013年由我独立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我名下。我本意是同意在孩子18岁时给孩子,但赵某在离婚协议中私自更换了协议的内容,将房屋的产权改成归赵某和女儿共同所有。双方在离婚后,离婚并没有离家,离婚协议和离婚证一直都是赵某保存,直到第一次诉讼开庭我才看到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是篡改的,应该是无效的。虽然离婚协议是我签字的,但是内容已经篡改。我对孩子的赠与条款不成立,按照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1.2条约定,周某霞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应该就赠与的关系进行审理。本案虽然是合同纠纷,但是实际上应该是离婚协议纠纷。退一步讲即便离婚协议是有效的,赠与也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假如法院认定赠与周某霞的条款有效,那么我申请撤销对周某霞的赠与。该房屋没有正式变更到赵某名下,我一直是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我的行为不违反任何的法律规定,我具备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的权利。法院查明赵某与周某勤于201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18年4月2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赵某正怀有身孕)。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双方约定女方享有上述房产50%的所有权。男方应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配合女方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双方名下,双方各自享有该房产50%所有权份额;为了保障女方腹中胎儿的权益,男方自愿将个人所有的上述房产50%的所有权赠与孩子,双方约定在孩子出生后,配合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将男方个人所有的该房产50%份额全部变更至孩子名下,由孩子个人所有,上述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后,该房产由女方和孩子共同所有,二人各享有50%的份额;该房产上如果有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男方个人承担还款义务,与女方和孩子无关;周某勤主张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涉案房屋的内容系赵某在办理离婚时私自更改换的内容,其在没有仔细阅读的情况下签了名,但周某勤就此未举证证明。2018年5月22日,赵某与周某勤之女周某霞出生。双方离婚及周某霞出生后,周某勤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涉案房屋变更过户至赵某及周某霞名下。2018年9月4日周某勤(抵押人、债务人)与银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周某勤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涉案房屋设立抵押物,为周某勤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进行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7664600元。2018年9月13日银行与周某勤对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周某勤结清了上述个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2020年9月25日,房屋管理部门对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办理了注销抵押登记。庭审中,赵某与周某勤均确认涉案房屋现无抵押。裁判结果一、周某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赵某、周某霞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赵某、周某霞各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二、驳回赵某、周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赵某与周某勤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周某勤虽主张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涉案房屋的内容系赵某在办理离婚时私自更改的内容,其在没有仔细阅读的情况下签了名,但其就此未举证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赵某、周某霞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目前已经解除抵押,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周某勤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涉案房屋50%的份额过户至赵某名下。对周某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要赠与给周某霞的50%份额,因均系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且均系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故本案一并处理。故对于赵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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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房子给孩子,对方后悔了怎么办
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子给孩子,其实质上就是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孩子。由于离婚案件既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又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取舍,还会有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很多人在离婚时并没有慎重考虑清楚,就草草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而再经考虑后,又后悔或者不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很多当事人会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产的分割做了约定,即房产归孩子所有,此约定属于赠与行为,在没有办理过户以前,自己可以撤销赠与,而这样的主张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离婚协议书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而是基于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财产处理的结果与双方同意离婚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因此,在离婚后一方主张单方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过户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二是起诉。协议解决。双方离婚后,可以协商一致,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如果房产没有房贷,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即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有银行贷款,需要取得银行的同意,才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解决。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书,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则只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需要准备起诉书、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身份证、财产证明、对方在某地的居住证明材料(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村居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等,到对方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在诉讼实务中是以孩子还是以父母为原告提起诉讼呢?在少部分案件中,孩子作为原告,要求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主张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不对的。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签署的协议,双方是主张离婚协议书权利、履行离婚协议书义务的主体,因此,若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应当是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房产过户。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是最简单、最优选择的离婚方式,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等问题,应当深思熟虑做出决定,并准确的体现在离婚协议书中。很多人忽视了离婚协议书的专业性、重要性,按照自己朴素的法律知识,准备的离婚协议书很可能存在漏洞,原本能够分到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即使双方能够协商协议离婚,也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起草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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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半年内游戏充值15.8万元,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
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感情逐渐疏远,2022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2022年8月,薇薇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普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小李主张薇薇通过某平台游戏充值合计15.8万元系其个人挥霍,应当返还一半。薇薇则认为该消费属于年轻人正常生活支出,不应当返还。法院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新增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本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打游戏是年轻人正常的娱乐消遣方式,为游戏适当充值属于合理的消费开支。但是判断游戏充值是否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考虑打赏频次、金额大小、行为持续时间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家庭资产状况、收入水平和日常消费情况。本案中,双方收入并不高,但薇薇在半年时间里多次为游戏充值,累计金额高达15.8万,已经超出合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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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律师
关于公司解散注销相关事宜实务指引
销进行分享,希望可以给有类似问题的企业提供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和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一、公司解散的流程:(一)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可通过召集临时股东会来表决解散公司的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议审议事项为:①决议解散公司②通过清算组成员组成方案③变更商事登记联络员。股东会还应当对股东会议进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文件见附件1,《临时股东会决议》文件见附件2,《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文件见附件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成立清算组解散决议通过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应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司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并在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申报通知书》文件见附件4。(四)债权人申报债权1.债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清算组在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审查债权人所提交的债权证明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证明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应说明理由,不予以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2.债权补充申报。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五)制定清算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方案》文件见附件5。(六)执行清算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需要注意的事项是,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七)制作清算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和《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公司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清算报告确认,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公司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会确认,且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文件见附件6。(八)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在完成清算后,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还需提交下列资料: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除此之外,公司还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银行账户、印章。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公司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如公司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2.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决议或者决定、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公司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公司营业执照遗失,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若公司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3.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司应当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后,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4.申请注销遗失公章。公司应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需要提交以下材料:a.遗失公章的登报声明b.经办人身份证原件c.公司所有备案的印章d.申请刻制印章的登记卡e.注销通知书。5.注销银行账户公司应到公司开户行注销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二、针对部分公司存在的特殊情形办理指引(一)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存在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问题。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在办理注销登记中,对未在登记机关取得登记联络员备案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进行联络员备案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企业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公司可以变更登记联络员,并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三)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问题。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的相关规定,企业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1)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2)公司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因此,对于营业执照遗失问题,公司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执照遗失公告;对于公司公章遗失问题,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参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委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10.26发布2018.10.26实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2020.12.29发布2021.01.01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七百四十六号2021.07.27发布2022.03.01实施)4.《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23.12.2发布2023.12.21实施)附件1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XX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一百八十条和《XX公司章程》第X条的规定,决定召开XX公司临时股东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XX召集,执行董事XX主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年月日上午点分至点分。二、会议地点:三、会议审议事项:1.审议公司解散议案。2.审议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3.审议变更XX公司在XX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商事登记联络员。四、会议出席人员XX公司会务联系人:年月日附件2XX公司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人:XX,执行董事。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均已到会。(或者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一百八十条和《XX公司章程》第X条的规定,决定召开XX公司临时股东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麻仁召集,执行董事XX主持。会议议题如下:1.审议公司解散议案。2.审议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3.审议变更XX公司在XX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商事登记联络员。会议决议如下:1.同意公司解散。2.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和组成,其中由执行董事XX担任组长、由担任副组长。(因为需要制作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建议清算组成员中加入具有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3.审议将XX公司在XX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商事登记联络员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变更为。股东签章:XX公司年月日附件3XX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议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人:XX,执行董事记录人: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均已到会。(或者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一百八十条和《XX公司章程》第X条的规定,XX公司于年月日在召开了年度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已经于年月日通XX知各股东。会议应到股东人,实到股东人,出席股东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会议由XX召集,由XX主持XX,由记录。会议议题如下:一、审议公司解散议案。表决结果:对本议题表示同意的股东人,同意者的股权合计占公司全部股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及《XX公司章程》第X条的规定,该议案表决予以通过。二、审议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表决结果:对本议题表示同意的股东人,同意者的股权合计占公司全部股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及《XX公司章程》第X条的规定,该议案表决予以通过。三、审议变更XX公司在XX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商事登记联络员。表决结果:对本议题表示同意的股东人,同意者的股权合计占公司全部股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及《XX公司章程》第X条的规定,该议案表决予以通过。出席股东签字:列席人员签名:会议记录人签名:年月日附件4债权申报通知书各位债权人:XX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决议合意解散,会议上同时决议成立清算组成员,并于年月日成立本清算组。本清算组决定自成立之日起日内(注意不超过十日)通知记名债权人,并于年月日在日报第版(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解散公告。敬请各位债权人及时将债权申报表寄回或送至本清算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您单位如果及时接到通知,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如果未及时接到通知,则应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为避免损失,务请您单位及时申报债权。此致敬礼。公司清算组(盖章):年月日申报债权联系人:邮编:电话:联系地址:接待时间:每日上午点至下午点(节假日不休息)股东(签字):XX公司年月日附件5XX公司清算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及《XX公司章程》的规定,XX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的股东于年月日决定解散本公司。年月日,XX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本公司解散。年月日清算组成立,自年月日起,清算组已发布解散公告。截至到年月日,清算组已经完成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附后)。根据公司清算程序和资产、债务状况,清算组编制了清算方案,提请股东审议。一、财产状况(一)现金:元;库存现金元;银行存款元;其他。(二)非现金财产及变现方法、金额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其他。(三)债权及变现方法、金额货币债权:;非货币债券:。(四)持股情况及变现方法、金额;财产总计。二、债务状况及费用预计(一)债务:。(二)费用预计:清算费用(预计):元;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三)税款补缴清算之前年度税款:。缴纳清算所得税及清算期间产生的其他税:;为股东代缴股息、投资转让所得预提所得税:元。(四)其他债务:无债务及费用总计:元。三、剩余财产(财产总计-债务总计):元。四、分配方案剩余财产:元,全部向股东分配。本清算方案经股东批准确认后执行。XX公司组长:年月日附件6XX公司清算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及《XX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已经于年月日做出股东解散决定,本清算组于年月日成立,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已清算完毕。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一、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XX公司;公司类型:XX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XX;成立时间:XX年X月X日;注册资本XX元;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XX,出资比例X%;XX,出资比例X%;XX,出资比例X%。二、本清算组已于年月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本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等人组成,由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三、通知和告知债权人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了通知债权人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工作,并于年月日(清算组成立6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了公司决定结算和进行清算的公告。四、债权人债权登记状况,在清算过程中,本清算组共收到和登记公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元。五、本公司财务状况。截至年月日,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其中,净资产为元,负债总额为元(详见《资产负债表》)。六、清偿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此分别支付清算费用元,支付职工工资元,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元,缴纳所欠税款元,清算公司债务元,剩余财产元。七、剩余财产的分配。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元,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元。截至年月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清算组成员签字:清算组负责人签字:附件:《资产负债表》XX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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