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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律师问答
土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需谨记:明确合同主体资格,了解租赁合同期限,并注意其他条款细节。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些注意事项,确保你的土地租赁合同顺利履行,保障双方权益。
#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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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能迁回农村吗
非农业户口在特定条件下能迁回农村,需经村委会、派出所等审批,迁回后享受农村户口优势,如宅基地、养老医疗保险优惠等。了解迁回条件及优势,助您做出明智选择。
#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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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准备前期资料、处理国土数据、入户权属调查、测量绘图、公示审核等多个环节。本文详细介绍了整个流程,旨在确保土地权益的明确和合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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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割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属于农户家庭,而非个人。因此,不能简单分割。法官解读法律规定,指出承包地可由家庭成员继续承包,但全体成员死亡后不能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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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错了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错,承包方可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如有更多法律疑问,欢迎跟随法律快车小助手一探究竟。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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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征收诉讼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程序步骤是: 1、首先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2、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要正确; 3、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临汾征收该怎么计算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计算是: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临汾征收如何给安置费
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如下:被拆迁人可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领取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其费用根据当地补偿政策确定,无法搬迁使用的按照重置价结合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请问我家农村自建房后山爱地质灾害是塌,政府能给补偿吗
法律分析:由于发生的是私人财产损失,政府没有责任进行补偿。但对因自然灾害发生生活困难,甚至连基本生活必须都没有来源的,可以通过民政局给予一定的救济,然而根本问题还是要灾民自己解决的。 山体滑坡导致房屋倒塌,政府会给予什么样的补贴或帮助,要根据实际情况。低保户的危房才有补助,一般农户不是在地灾点的建房都是没有补助的。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镇户口可以在农村买宅基地吗?
城镇居民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
没有林权证的林地如何确权
一、林权证能作为确权依据吗 1、林权证与土地权属无关,不能作为土地确权依据。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二、集体土地住宅确权三要素是什么 1、申请房屋确权人必须是集体成员且必须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2、申请房屋确权人有正规合法的身份证、户口本等,黑户不行; 3、房屋有用地有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
你好两人共同承包荒山,合同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吗?
合同一方是可以签两个人的名字的并且需要签署两个人的名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邻居把我土地多占四分地农村干部调解不了乡镇干部也调解不了了,法院调解当事人不到,不理胡法院怎么解决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人民政府调处。 三.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我的土地确权证找不见了
如果您的土地确权证找不见了,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 到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土地局)登记挂失。您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登记挂失,他们会重新为您办理土地确权证。 申请重新确权登记。如果您认为原来的土地确权证已经遗失,可以直接申请重新确权登记。在申请时,您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例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确权登记表等。 登报说明证件遗失情况。如果您认为原来的土地确权证已经遗失,可以在当地报纸上登报说明证件遗失情况。这样,如果有其他人捡到您的土地确权证,也会知道它已经失效。 总之,如果您的土地确权证找不见了,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您可以到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咨询相关补救措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农村修乡间公路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该路段目前仍为村道标准,需要通过当地政府积极向上级争取该道路的升级改造,且农村道路的修建属于民生实事,上级部门70%的资金属于补助性质,地方政府仍需筹措剩余30%的资金。 法律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八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九条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