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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您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南客户站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地补偿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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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六盘水土地临时征用标准文件号是多少?
六盘水土地临时征用标准文件号,可以到当地政府部门去查询
张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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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的征地及荒山等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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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征收该怎么给补偿
法律分析:征用水利工程实行有偿征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补偿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能够修建替代水库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该项替代水库建设;异地还建水库能使原水库受益范围继续受益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还建水库;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还建水库的,原受益单位(指个人、社、村、街(镇)、区、市、国家及其他组织机构)投入的资金(含投劳折资),从收取的补偿费中予以返还。 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对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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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征收可以怎样给赔偿
1、修复漏水所需要的修理费用。 2、因漏水而造成的其它财产的损失。对于财产损失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的方式来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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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征地该怎么算补偿
法律分析:征用水利工程实行有偿征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补偿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能够修建替代水库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该项替代水库建设;异地还建水库能使原水库受益范围继续受益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还建水库;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还建水库的,原受益单位(指个人、社、村、街(镇)、区、市、国家及其他组织机构)投入的资金(含投劳折资),从收取的补偿费中予以返还。 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对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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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对水利工程征地的补偿标准的要求有: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价格计算,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等。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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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六盘水盘州、农村修化粪池占用土
法律分析: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每个地区的地价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获得的赔偿自然是不一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则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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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花嘎乡国家征用地标准补偿是什么?
法律分析:1、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市州制订并报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2、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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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花嘎乡国家征用地标准赔偿是什么?
法律分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2、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3、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4、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5、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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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猴场乡修高速公路占用农户房屋是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国家修高速路农村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归村集体。第二部分为地上物补偿,归地上物的所有者。如果是农村的,农村的房子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具体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0.64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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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耕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法律分析:国家征收良田多少钱一亩应当按照土地收成及其地域土地价值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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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首次鉴定无等级,团队介入,再次鉴定十级伤残!
22年11月21日下午,卢大哥在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爬架上进行翻板作业时,不慎被掉下来的铝模立杆支撑底座砸到左手,当日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食指手指损伤(末节离断),左手第二指骨远节指骨骨折等严重伤情。事故后,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该鉴定结果显示卢大哥所受伤情并未达到伤残等级,这让卢大哥一筹莫展。选择委托因为工伤遭受了病痛,却没有达到伤残等级,单位得知没有等级更是拒绝处理工伤赔偿事宜,一大笔赔偿金付诸东流。因为单位的变本加厉,对工伤的不闻不问,以及同事的不予理睬,卢大哥也自己渐渐也对鉴定等级失去信心,想就此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卢大哥还能拿到赔偿吗?难道,受了伤只能自认苦吃吗?事实上,初次鉴定无等级并非没有转圜的余地,好在卢大哥遇到了我们!案件处理流程l真诚援助,信赖委托2022年11月,团队帮助卢大哥分析目前单位态度,案件形势,在团队耐心解答过后,卢大哥与我们法律签署服务协议,全权委托处理此次赔偿事宜。l公司拒赔,委托处理2023年7月,在收到鉴定结论后,公司知道卢大哥伤情达不到伤残等级,直接表明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天,团队立即带着卢大哥申请再次鉴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l再次鉴定,十级伤残于是,在团队的帮助下,卢大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重新鉴定,最终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处理流程「案件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案件推进」我们凭借自身丰富的经验,对于劳动能力鉴定评残标准的熟悉,初步判断卢大哥的伤情存在达到伤残十级的可能。于是,在遇到卢大哥的第二天,就前往医院调取卢大哥的全套医疗材料,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鉴定。在团队的努力和卢大哥的配合以及法医的细心检查之下,卢大哥最终被评定为伤残十级。重鉴成功2023年11月1日,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卢大哥的伤情构成伤残十级。在团队的帮助下,卢大哥成功取得了获得十级工伤赔偿的希望。而目前,卢大哥的索赔流程也在有序进展中。“让每一位伤者享有法律的正义”,不仅是我们的使命,更是我们办案的坚守与执着。我们会秉持着这一初心,在当事人因为工伤束手无策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赔偿。无论面临多复杂的案件,我们都将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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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丨鉴定无等级,赔偿大打折扣?律师团队助当事人重鉴十级,足额获赔!
自己一天的工作,勤勤恳恳,不料刚入职第5天,田大姐在操作烘干机时,右手不慎被卷入烘干机三角皮带里,导致右手中指受伤。事故发生后,单位为田大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但因为这次事故给田大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续赔偿费用单位却未曾提起。选择委托事已至此,生活仍然要继续,田大姐想着跟单位协商事故的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果,单位甚至不愿意为田大姐进行工伤认定。就在田大姐及家属多次碰壁、求助无门时,偶然了解到了团队,得知其在处理工伤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于是与我们取得了联系。咨询过程中,对田大姐的案件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大姐及家人充分感受到我们专业的服务态度和优秀的业务能力,果断选择委托团队处理案件。案件处理流程单位拒赔,真诚委托2022年7月,受伤后的田大姐主动找到我们,在团队耐心解答过后,田大姐主动与我们法律签署服务协议,全权负责此次赔偿事宜。初鉴无等级,团队出手2022年8月,在收到无等级鉴定结论后,立即指导田大姐申请再次鉴定,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推进索赔进程十级伤残,成功获赔2022年9月,在团队的帮助下,田大姐最终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并成功到赔偿款。案件流程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成立了专案服务小组,一起讨论案情,田大姐已经申请工伤认定,拿到了工伤认定书,但是在鉴定时田大姐被鉴定为无伤残劳动障碍等级。团队经过分析认为根据田大姐的伤情,该份鉴定结论是有失公允的,并且如果认定为无伤残等级,田大姐的赔偿款将大打折扣。于是帮助田大姐充实医疗材料,及时和省级伤残鉴定委员会沟通,向省级伤残鉴定提起再次鉴定。经过团队的努力,田大姐如愿收到鉴定十级的伤残鉴定结论。完美收官鉴定结论出具后,通过提交证据,引导案件事实等,最终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出具调解书,帮助田大姐争取到了八万多的赔偿款。拿到工伤赔偿款后田大姐对团队表达了感激之心,也对团队的专业能力给予了高度认可,责任为先,全力以赴,让每一位伤者享有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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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承租公房拆迁获得安置利益属于个人财产吗
平区某号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1月前原告及其妻子和女儿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号一间仅有19.33平方米的房屋中。被告户口空挂在原告的房屋上,被告及其妻子和儿子并未在此居住。2006年1月4日,原告与北京S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北京市西城区某号的房屋被拆迁。拆迁后,原告和被告二人共同取得某安置房屋指标。原告和被告协商后决定购买并开始选房,最终确定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购房款由原告和被告予以支付。原告将购房款支付被告,由被告办理后续手续。房屋领取钥匙后,被告以现居住房屋面积较少为由,与原告协商暂时将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由其居住并使用,原告表示同意。2019年6月,原告因户口迁移问题找到被告,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在原告的一再催要下被告才出示房本,原告发现被告将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登记在被告自己名下(单独所有)。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周某杰辩称,1.房屋是我爷爷的,我是周某奇的长子,当时我爸跟我爷爷商量说这房屋给我。后来我母亲分家时把房屋分给了我和我弟弟,给了孙某一个两居室,是我母亲过户给孙某的,房屋给我弟弟。我母亲分房的时候我不在场,后来我知道就默认了。2.2005年遇到了拆迁。我同意了。拆迁的时候,房屋内户口是原、被告两人都在。拆迁后,房管所批给我一个70平米,给了原告一个50平米,所以总共给了一套房三居室。原告跟我商量,让我养父母,他把户口迁走,我说可以。原告大约于2006年3月把户口迁出,只有我一个人的户口在房内。买房时候,原告支付5万元,装修时给了5万元,涉案房屋内原告共出资10万元,原告要房屋一半就要一半。第三人孙某辩称,1.案涉房屋系孙某和周某杰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案涉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原、被告是兄弟关系,被告为了非法谋取更多的房产份额,在庭审中举证主张该房屋与原告共同购买,有原告份额,但是经过原告质证,并结合全案证据来看,能够确认事实为:诉争房屋不是拆迁后的安置房,而是孙某与被告共同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进行货币补偿,并没有“安置房屋”。案涉房屋与原告无关,而是孙某与周某杰的共同财产。2.本案原、被告恶意串通意图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构成虚假诉讼。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杰一方面假借与孙某协商房屋价格故意拖延庭审程序,另一方面为规避法律责任谋取非法利益,周某聪与周某杰恶意串通虚构案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的事实,意图通过本案诉讼程序非法获取案涉房屋份额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昌平区某房屋为孙某与周某杰共同所有。法院查明周某杰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1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15日,我院判决孙某与周某杰离婚。周某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周某杰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周某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目前二审裁定书已生效。周某杰与周某聪系兄弟关系。周某杰承租了西城区某号公房一间,后上述公房一间涉及拆迁。拆迁前,周某杰、周某聪的户口登记在此。2006年1月4日,拆迁人北京市S公司(甲方)与被拆迁人周某杰(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西城区某号正式住宅房屋一间进行拆迁,乙方现有正式户籍贰人,实际居住人口陆人,分别是本人周某杰、之妻、之女、之弟周某聪、之弟妹、侄子;被拆迁房屋的区位补偿款为170104元、重置成新价款为14925元、扣除购房款4776.59元,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共计180252.41元;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55381.6元,拆迁补助费共计235634.01元一次性付给乙方。同日,拆迁人北京市S公司(甲方)与被拆迁人周某杰(乙方)另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某号房屋,现有正式户籍壹人,实际居住人口叁人,分别是本人周某杰、之妻、之女;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特困补助费114365.99元。签订上述两份货币补偿协议当日,相关部门和拆迁公司支付周某杰上述两份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补偿款、补助费合计350000元,周某杰在房屋拆迁《各项补偿补助费领款凭证》上“领款人”处签字。因当时周某聪的户口在西城区某号,同时也在此有自建房,2016年1月4日,拆迁人北京市S公司(甲方)与被拆迁人(乙方,周某杰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另一份《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在拆迁范围内某号房屋,现有正式户籍壹人,实际居住人口叁人,分别是本人周某聪、之妻、之子;甲方支付乙方自建房屋补助70000元、拆迁补助费180000元。当日,相关部门和拆迁公司支付周某聪上述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助费合计250000元,周某杰代周某聪在房屋拆迁《各项补偿补助费领款凭证》上“领款人”处签字。周某杰因西城区某号原承租公房一间被拆迁,周某杰作为被拆迁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06年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核准通过了周某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中载明了周某杰的身份情况、户口所在地、现住房建筑面积、现住房地址等信息,同时载明“经我街道办事处初审,申请购房家庭情况属实。同意其家庭购买最高总价标准28万元以下(含)经济适用住房,并进行公示”。2006年12月27日,周某杰(买受人)与北京S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周某杰以308034元的价格购买昌平区某号房屋,。2008年4月2日,周某杰取得了昌平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某号房屋)的所有权证。2018年7月2日,周某杰更换上述某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为周某杰,权利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诉讼中,周某杰、孙某、周某聪均陈述某号房屋购房款系用西城区某号拆迁后获得的补偿、补助费支付。此外,周某杰还陈述某号房屋购买时周某聪出资50000元、装修时支付50000元,主张房屋中有周某聪的份额,但周某聪、周某杰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某号房屋交房后,周某杰、孙某一家居住使用,周某杰父母生前一同居住在此房屋。周某聪并未居住过该房屋。裁判结果:一、周某杰名下的位于昌平区某房屋归周某杰与孙某共同共有;二、驳回周某聪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具体到本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聪对诉争的某号房屋是否享有财产权益。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某号房屋的性质是经济适用住房,周某杰承租的原西城区某号一间公租房被拆迁后,周某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显示周某杰家庭取得购买经适房资格;其次,购买某号房屋的购房款来源,周某杰、孙某、周某聪均认可系从西城区某号承租公房拆迁补偿、补助费中支付,而周某杰领取的拆迁补偿、补助费350000元,足以支付某号房屋购房款;第三,周某聪、周某杰陈述周某聪支付了50000元购房款及50000元装修款,但二人除了口头陈述外,并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周某聪要求确认其持有某号房屋50%的份额及要求周某杰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现周某聪并未举证证明其对房屋有实际出资,故其上述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系周某杰申请取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后,用拆迁补偿、补助款购买,而拆迁补偿、补助款系周某杰、孙某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诉争某号房屋属于周某杰、孙某共同财产,故孙某要求确认某号房屋为孙某与周某杰共同所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周某杰辩称,诉争房屋有周某聪的出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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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宅基地房屋婚后拆迁,女方起诉一要求依照拆迁协议面积获得补偿
00元(按照25546元/平方米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杨某系王某与前夫所生,赵某文和赵某麟系赵某刚与前妻所生。王某与赵某刚于200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5月2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居住地拆迁,因拆迁取得楼房两套(分别为大兴区A号、B号),均登记在赵某文名下。经评估每平方米为25546元。此次拆迁有我方享有100平米房面积指标,但被告不同意我方居住。为了妥善解决问题,我方要求按照估价报告中的单价主张房屋折价款。为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赵某刚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双方没有共同的财产,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财产的共有,原告所主张的100平米房子不属于共有财产,不在分家析产范围内。100平米回迁房不是我与王某的生产、经营所得共有财产,也不是夫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我于1977年12月25日与周某娟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某文,一女赵某麟,于1980年取得宅基地一处,建造北正房六间、东厢房二间。又于1988年取得宅基地一处,建造北正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两间。周某娟于2001年12月去世。2008年12月30日我与王某结婚,婚后未对拆迁房屋进行任何翻建。回迁房屋是原来婚前财产的延续。王某的户口在拆迁时还没有转移到拆迁房屋内,依法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王某、杨某就涉案房屋未出资购买。2.原告所主张每人100平米的选房指标不是财产,不能上市交易,也不是没有指标就选不了房屋。王某在嫁给我之前在北京就没有房产。3.我与王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周转费,于2011年7月被王某拿走104000元,另外王某借走30000元,这些远超过资金周转费的部分。4.我跟杨某根本就没有一起共同生活,所以不存在共同财产。法院查明王某与赵某刚于200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杨某系王某与前夫之女,赵某文、赵某麟系赵某刚与前妻之子女。因双方感情不和,2019年王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本院判决王某与赵某刚离婚。该判决现已生效。赵某刚在北京市大兴区S号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为408.97平方米)。2009年12月,拆迁。因赵某刚与其子赵某文户口均在前述宅基地院落内,符合分户条件,拆迁公司给予了分户处理,分成两户:Y号和Z号。其中Y号登记在册4人,分别为赵某刚、赵某文、王某、杨某,安置房指标为200平方米。Z号未登记在册认可,安置房指标为0。赵某刚和赵某文约定合并选房,合并结算拆迁补偿款,剩余款项计入赵某刚名下。赵某文选购了两套拆迁安置房,分别为A号房屋,B号房屋,面积均为89.64平米,总安置房面积未超过安置房指标,均按照安置价4800元/平米计算房款。前述两套拆迁安置房系以拆迁补偿款抵扣了购房款。庭审中,王某、杨某均认可涉案房屋拆迁时其户口在外地,未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加盖、翻建或装修,亦未对安置房出资购买。赵某刚、赵某文、赵某麟提交《拆迁补偿手册》(以下简称:拆迁补偿手册)复印件,以证明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该手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定向安置用房价格:人均50平米内均价为4900元/建筑平方米(实际购买需结合楼层差价),超出人均50平米部分部分均价为5500元/建筑平方米(实际购买需结合楼层差价)。本院提前将该手册送达给王某、杨某。王某、杨某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另查,王某、杨某曾以本案相同事实和理由诉至本院,经评估,前述房屋每平方米为25546元。裁判结果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赵某刚、赵某文支付王某、杨某补偿款290000元;二、驳回王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北京市大兴区S号院落及房屋因拆迁转化为拆迁安置房和拆迁款。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前述院落及房屋在王某与赵某刚结婚一年时被拆迁,王某、杨某对被拆迁房屋未有相关贡献,且其户口未在前述院落内,被拆迁房屋及院落不属于王某和赵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政策,王某、杨某各享有50平米安置房指标,拥有该指标可以享受按照安置价支付购房款的权益,而非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权利。涉案两套房屋购房款均用拆迁补偿款支付,王某、杨某、赵某刚并未实际付款。赵某刚、赵某文提交的拆迁补偿手册虽为复印件,但该手册为拆迁人发放的文件,法院已提前将该手册向王某、杨某送达,王某和杨某负有核实义务,王某、杨某仅称对该手册真实性不予认可,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该手册规定安置价和商品房价每平方米相差600元。法院根据安置价和商品房价相差情况,并考虑到房屋现价值,酌情确定赵某刚、赵某文给予王某、杨某290000元补偿款。赵某麟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利益获得者,故其不用承担给付义务。王某、杨某要求按照安置房现有价值给予100平米折价款的主张,缺乏依据,且明显有违公平,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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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部分继承人私下出售房屋,其他继承人起诉主张分割房款
分之一,具体金额为79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外祖父郑某君于2006年2月18日去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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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世时已婚,配偶叫苏某。被
继承
人生前育有三名子女,即郑某良、郑某聪及郑某庚。郑某聪于2019年3月26日去世。原告是郑某聪的唯一子女,是转
继承
。被
继承
人的父母先于被
继承
人去世。被
继承
人无遗嘱。被
继承
人去世后,苏某、郑某良瞒着郑某聪及赵某办理了公证,把房屋卖了,要求
继承
房屋售价的八分之一。被告辩称被告苏某、郑某良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苏某已经办理公证书将份额赠与郑某良,郑某庚也将
继承
的份额赠与郑某良;2.房屋已经卖给第三人,原告要求分割房屋没有法律依据,2007已经办理了所有权变更手续,2018年郑某良已经将房屋卖给案外人,不存在分割的可能性,该房产售价为400万元,原告分割遗产的基数,不予认可,原告方对遗产份额无权
继承
;3.原告的母亲以及其他
继承
人都签署了书面的赠与合同,原告母亲生前多次明确放弃对郑某君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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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无权肆意反悔;4.房屋已经分割完毕达十三年。在原告母亲去世近两年后反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已经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房屋转让,原告及其母亲都是明知并认可的;5.郑某良在公证
继承
的时候,合法合规,没有过错,即使赵某反悔可以向公证处主张权利;6.郑某君已经去世十五年,郑某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郑某良年纪大,没有独立住房,应当照顾。郑某聪生前和其他
继承
人没有任何纠纷。郑某聪对郑某君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法院查明被
继承
人郑某君与被告苏某系夫妻,双方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郑某良、郑某庚、郑某聪。郑某君于2006年2月18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原告赵某系郑某聪的独生女。郑某聪与赵某麟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赵某,1989年,二人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9年3月26日,郑某聪去世,未留遗嘱。被
继承
人郑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房屋系郑某君与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5月12日,苏某与郑某良前往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办理了
继承
公证,内容为“查郑某君于2006年2月18日在北京市死亡,死亡后,在北京市西城区楼房壹套,系与其妻苏某共有财产。死者生前无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死者郑某君名下的上述房产中属于郑某君的份额应由其妻苏某及其子女郑某良共同
继承
,现其妻苏某声明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
继承
权,故郑某君在上述房产中所占份额遗产由其子郑某良
继承
”。双方还同时办理了赠与合同的公证书,内容为“一、在苏某的丈夫郑某君名下在北京市西城区楼房壹套。郑某君于2006年2月18日死亡,郑某君生前无遗嘱,其占有的份额由其儿子郑某良
继承
;为日后居住管理方便,苏某将自己占有的份额自愿同时赠与郑某良。二、受赠人郑某良同意接受赠与。三、赠与人、受赠人均保证此赠与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2007年5月12日公证处接谈笔录中载明“问:郑某君共生育几个子女及其姓名?是否收养子女?:只有一个儿子郑某良,没有收养其他子女”,苏某、郑某良均在上述接谈笔录上签名。2007年5月17日,郑某良、苏某前往北京市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依据上述两份公证书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2007年5月25日,房屋所有权人由郑某君变更为郑某良,产权来源为
继承
、赠与。2018年7月13日,郑某良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该房屋成交价格为400万人民币。房屋已经过户给案外人。在诉讼中,郑某庚到庭向本院表示,其父亲郑某君很早就说过将房子给郑某良,她跟郑某聪都同意,之前她与郑某聪都写过放弃
继承
、同意房子给郑某良的文件,原件都是自己保存自己的。在本次诉讼中,郑某庚明确表示同意其应
继承
的房产份额由郑某良所有,不再参加诉讼。在庭审中,被告郑某良陈述2018年卖房时郑某聪的户籍仍在诉争房屋中,卖房需要迁户籍,郑某聪与其一起办理了户籍迁出手续,为了补偿郑某聪,郑某良给了郑某聪10万元,还刷卡20万元给郑某聪买了辆小轿车。赵某认可郑某良支付过10万元和20万元,但是认为10万元是迁户口的费用,20万元是郑某良向郑某聪借款200万元的利息,购买的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赵某。裁判结果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郑某良向赵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5万元整;二、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本案中,被
继承
人郑某君与配偶苏某有三名子女,郑某君死亡后,其法定
继承
人为苏某、郑某良、郑某聪、郑某庚四人。但苏某与郑某良办理
继承
公证时提交的郑某君、苏某、郑某良的人事档案均显示郑某良为郑某君、苏某的唯一子女,与事实不符,郑某良亦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郑某良、苏某据此办理了
继承
公证,损害了其他法定
继承
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于该
继承
公证的效力法院不予采信。第二,
继承
开始后,
继承
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
继承
的,该
继承
人应当
继承
的遗产转给其
继承
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继承
开始后,
继承
人放弃
继承
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
继承
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
继承
。涉案房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系郑某君与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郑某君死亡后,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应由苏某、郑某良、郑某庚、郑某聪共同
继承
。郑某良所述郑某聪在生前曾书写过放弃
继承
的声明,但无法提供放弃
继承
的书面材料;证人郑某聪的证言以及户籍迁出手续,尚不足以证明郑某聪生前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
继承
,故对于郑某聪已经放弃
继承
的相关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同一顺序
继承
人
继承
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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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
继承
人共同生活的
继承
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于郑某君所有的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在郑某君死亡后,由苏某、郑某良、郑某聪、郑某庚各
继承
四分之一,郑某良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对其要求予以多分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郑某聪的死亡时间晚于郑某君,郑某聪死亡后,其法定
继承
人为赵某、苏某,郑某聪应
继承
的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应由赵某、苏某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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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因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由郑某良出售给第三人,故赵某要求分割相应售房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显示,售房款应为400万元,因售房款由郑某良实际控制,故由郑某良向赵某支付相应折价款。郑某庚明确表示其应
继承
的份额赠与郑某良,对此法院不持异议。苏某虽于2007年表示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份额赠与郑某良,但因郑某聪死亡在后,苏某在办理公证时无法预见到郑某聪的死亡,故该意思表示并不及于其之后应
继承
郑某聪的房屋份额部分,苏某本人亦未表示放弃对郑某聪该房产份额的
继承
,鉴于其本人未向郑某良主张相应权利,对此法院不予处理。第四,关于诉讼时效,因郑某良所提出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某聪在生前已明确表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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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某对此是明知的,郑某聪于2019年3月26日死亡,赵某在郑某聪死亡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第五,关于郑某良所述的10万元和20万元,赵某虽认可收到过上述款项,但双方对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且对款项性质、支付时间、约定等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如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则另行予以解决。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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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男方家中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判断
分割333820.5元拆迁款及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100%使用权;2、诉讼费用由秦某深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二人于201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二人对秦某深父亲秦某刚的A号院进行新建、翻建,后该院落于2013年拆迁,根据拆迁规定,我享有安置房屋利益。现在一号房屋还没有产权,所以我只主张使用权。我认为拆迁协议不只这一份,还涉及另外两套安置房屋及拆迁款。另外两套安置房屋我不清楚房屋坐落和拆迁款数额。这4套房屋现在都没有产权证。拆迁利益都是秦某深领取的,我都没有拿到。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秦某深辩称,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按照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A号院是我父母的祖产,父母和我的兄弟姐妹在内一共是6份拆迁协议,涉及到我的只有1份,已经提交给法院了,里面也没有赵女士的份额和利益。赵女士没有参与过A号院的翻建,没有出钱出力。两套安置房屋是2016年2、3月份拿到的,包括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及一号房屋,两套房屋都没有产权证。我住在一号房屋中,二号房屋现在出租中,房租由我来收取。拆迁款是我在2013年4、5月份领取的。法院查明秦某深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经本院判决离婚。该案庭审中,秦某深称2009年4月份左右跟其哥哥借款10万元用于翻建房屋,2009年7、8月跟赵女士拿了15万元入到股市里,后取出还了哥哥,剩余5万元用于盖房。赵女士在庭审中称秦某深从其处拿走15万元是为了投资建房。2013年3、4月份,房屋拆迁,写明:在册人口为秦某深,安置房屋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71.04平方米)及二号房屋(建筑面积38.29平方米),拆迁补偿余款为667641元。现两套拆迁安置房屋均无房屋所有权证,拆迁款由秦某深实际领取。秦某深称一号房屋由其实际居住,二号房屋由其出租收益。赵女士称其出资对A号院进行翻建,其应享有拆迁利益,其就二号房屋不主张权利,主张一号房屋全部使用权,并提交拆迁安置宣传手册佐证。另,赵女士称A号院涉及多份拆迁协议,秦某深还享有其他安置房屋及拆迁款,要求调取相关拆迁协议。秦某深称A号院共涉及6份拆迁协议,有关于其本人的仅为本案中提交的上述拆迁协议。此外,赵女士曾于2016年提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后撤诉,提起本案分家析产纠纷诉讼。赵女士称在2016年案件中获知上述拆迁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不清楚拆迁款及安置房屋一事,故未予分割。裁判结果一、秦某深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赵女士支付拆迁补偿款333820.5元;二、确认赵女士对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享有50%使用权;三、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赵女士与秦某深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秦某深签署拆迁协议,两人离婚时对此未进行分割,现赵女士要求分割拆迁款及安置房屋。对于秦某深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查明,在离婚诉讼中,秦某深并未提及领取拆迁补偿款一事,且拆迁安置房屋系于离婚之后获得,赵女士称其在2016年向秦某深提出的分家析产纠纷中获知拆迁协议,才具体得知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一事,该案撤诉后又提起本案诉讼。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虽然拆迁一事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但赵女士在离婚案件中对此并不确知,其在2016年的诉讼中知悉其权利受损,并持续主张权利,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故法院认为赵女士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秦某深提出的时效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根据上文论述,本案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赵女士以分家析产纠纷为案由,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秦某深签署拆迁协议,并因此获得拆迁款,该权益系在赵女士与秦某深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赵女士现主张分割一半款项,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拆迁安置房屋也因拆迁获得,虽然该房屋系于双方离婚后才分配给秦某深,也应属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拆迁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现涉及两套安置房屋,面积不同,赵女士主张面积大的一套由其全部享有使用权,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判令其享有一号房屋50%使用权。因双方已离婚,对于一号房屋如何使用问题,应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本案中仅依据赵女士诉讼请求确认其使用份额。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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