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补充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对方以欺诈、预防或者利用他人危险的手段,作出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