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3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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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现实生活中当事人都会设立质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来保障权利的实现。那么质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其中质权又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那么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是什么?动产质权如何取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下相关知识吧。

质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

  一、质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但是设立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

  2、标的不同。抵押权的担保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而质权的担保标的是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质权。

  3、担保效果不同。质权除优先受偿以外,因为是把质物转移给了债权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抵押权因为其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这样的效果。

  二、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动产质权如何取得

  1.依设定而取得动产质权

  (1)质权合同的订立动产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当事人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此质权合同,可以是独立于主债权合同的质权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质押条款;质权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取得动产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权人以债权人为限;另一方为以动产供债权担保的人,称为出质人,除债务人外,第三人也可为出质人。第三人对于质权人的责任,仅止于以动产为债权提供担保,与质权人既无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也无保证债务关系。因此,质权人实行质权致第三人丧失其质物所有权时,该第三人可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质权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系明文禁止流质。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质权合同的效力,除去该无效的部分,质权合同的其他内容仍为有效。

  (2)质物的交付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动产质权

  1.因时效而取得

  通说认为,动产质权可因时效的完成而取得。即债权人以担保债权的意思,在一定期间公然、和平继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取得动产质权。当然,因时效而取得动产质权,乃系以债权人之对于债务人有债权存在为前提。因质权为从属于债权而存在的权利,具有从属性,故不得独立存在。我国现行法未承认时效取得制度。

  2.依善意而取得动产质权

  设定动产质权的行为为处分行为,因此无论是债务人提供的动产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提供人均须对动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将依法不生动产质权设定的效力。唯动产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故质权人往往无从查知出质人是否对动产有处分权。如交付质物后,真正权利人可予追夺,则动产质权的设定,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为了保护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质权人与交易安全,各国法律于是认可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即质权人善意占有动产,并受有关占有规定的保护时,即使出质人无处分质物的权利,质权人仍取得质权。

  3.因继承而取得

  动产质权为财产权,于质权人死亡时,可由其继承人依继承而取得。通说认为,动产质权因继承而取得时,不以继承人是否知其事实,或是否已经占有质物为要件。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质权和抵押权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设立担保物权。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质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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