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裁判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0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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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实生活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时候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那么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适用哪些规则呢?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什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下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裁判规则的知识吧。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裁判规则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裁判规则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确定规则

  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有偿出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建造住宅无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规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所作的报价应为要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挂牌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撤回公告,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终止履行,对因土地长期闲置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以下这些:

  1、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

  2、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法院在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可以适用相关裁判规则。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裁判规则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联系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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