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担保物权案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02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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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签订合同往往需要同时设立担保物权这一特别程序,担保物权案件是什么?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担保物权案件是什么的知识吧。

担保物权案件是什么

  一、担保物权案件是什么

  担保物权案件是关于当事人就担保物权的实现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1、 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担保物权案件需要当事人前往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解决。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担保物权案件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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