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情况下行使留置权
以下情况可以行使留置权:
(一)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三)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四)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实践中比较常见、比较典型的有基于维修合同产生的债务和占有。但某些情况并不能够行使留置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典型案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单位为其配备的劳动工具行使留置权,因该劳动工具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劳动者不得对劳动工具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一)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
(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三)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第一次效力发生在留置权产生之时,债权人即留置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二次效力是在第一次效力发生之后,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其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
2、留置权为从权利,依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依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三、留置权的行使有什么作用
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变价后,优先受偿,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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