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2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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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生活中我们也常见到通过股权进行质押,那么,股份质权登记手续?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一、股份质权登记手续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腾-讯众创空间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指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我国法律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做明确规定,但就股权质押而言,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要求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后顺序质权人同意,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是允许的,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但在实现质权时,前位的质权人有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受偿的权利。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变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值得注意的是,因质权人于质权实现时得将股票、股份折价是质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求质权人折价。然而因股票的跌价,不仅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害及出质人的利益,因此于股票跌价时,若质权人不将股票变价,出质人以另行提供担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将其变价时,质权人应当同意。否则,质权人若拒绝返还股票,则构成权利滥用,应赔偿出质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三、权利质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针对上述规定,银行在接受出质的新型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基于此,银行适当审查应收账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誉都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如果无权利凭证,则银行应注意选择适当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其登记部门无法统一,这也是立法未做出明确的原因,而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一般的部门规章也难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当明确则颇具现实意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股份质权登记手续的相关内容,办理股份质权登记手续需要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等证明。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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