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1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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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紧急避险就如同同正当防卫一样,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认定一个行为主要是从构成要件上判断,那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哪些?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哪些

一、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哪些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为:

(一)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二)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三)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四)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二、紧急避险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法律之所以允许损害一个合法权益,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量权益的大小呢?我们认为,在衡量权益的大小时,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一)在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所以,不允许牺牲他人的生命以保全本人的财产,即使这种财产的价值再大。

(二)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

(三)在财产权益中,应该用财产的价格进行比较,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较小的财产权益而牺牲另一个较大的财产权益,尤其不允许牺牲较大的国家、公共利益以保全本人较小的财产权益。

三、民法典的紧急避险有哪些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哪些“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由上可知,紧急避险必须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目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行为,还需满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的条件。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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