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服刑离婚诉讼立案材料
配偶一方正在服刑的,另一方仍然有权利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起诉书
原告:艾**,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县**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县人,高中文化,现在XX监狱服刑。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月*日在四川省宣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1年下半年,因被告犯抢劫罪,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年**月作出(20**)东中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自此丧失了正常人的生活,夫妻双方无法互相扶养照顾。原告更是一人孤苦伶仃,无人照料。
被告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得监狱嘉奖和表扬。2006年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裁定将被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则被告的有期徒刑为自2006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原告现请求与被告离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经常居住地为XX市XX镇。
原告认为,被告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导致双方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原告生活无人照顾,致使经过十多年后,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第三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年**月**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服刑人员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1、服刑人员配偶之离婚请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除了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也是法官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高法解释第11条)。通常情况下,只要对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其配偶的离婚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管辖法院的选择。对服刑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离婚纠纷属于比较普通的民事案件,当然应当遵照此规定。本案中,原告陈某的住所地在西城区,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是正确的。
3、与服刑人员离婚,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北京市各级法院系统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很难通过一次诉讼解决问题;多数案件需要经过2次或以上的诉讼。而与服刑人员离婚,一般一次起诉就可以解决问题。立案后,法官会选定时间前往监狱开庭,有时候仅仅需要取得调查笔录。这种做法大大方便的当事人,可谓得民心之举。
三、离婚诉讼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全面了解婚姻状况及离婚理由,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还是无效婚姻、同居关系等婚姻情况。
不同的婚姻状况诉讼方案是不一致的。其次要了解婚姻的基本情况,包括何时认识、恋爱过程、结婚时间、有无子女、婚后感情等基本情况。再次要清楚离婚原因,因为离婚的原因是判断是否应当离婚的关键性事实,所以应该仔细了解清楚。最后要清楚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对离婚的态度,确定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签订离婚协议等其他情况。
(二)依法定情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
是否应当离婚的核心要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也应围绕这一核心展开工作。不应以主观臆测评判,而应该以法定情节为依据,符合法定情节的皆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不符合法定情节的,就不一定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
(三)在没有离婚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很可能需要二次诉讼离婚。
当夫妻第一次离婚时,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则人民法院在审查感情是否破裂时,没有上述二所属的情形和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这种情况下,坚决要求离婚的当事人,需要提出第二次离婚诉讼,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第二次离婚必须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方能提出,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为了提高效率,缩短离婚诉讼周期,无特别情况下,第一次不准离婚判决后,一般不宜上诉,除非有新情况发生。
3、在未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期间内,双方应当分居。如果在此期间内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可能导致第二次离婚失败。
(四)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出发,确定子女归谁抚养
子女抚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就子女抚养问题能协商一致的,一般法院以协商意见为准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抚养,或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则人民法院将从谁抚养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要点
1、原告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将要求处分的财产列明,提请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对不在诉讼中提出诉请的财产不予列明,如果原告一方不列明财产或少列财产,则被告一方就要正确分析,是否提出财产分割问题,如果被告一方补充提出分割财产要求,一般在答辩状中提出。
2、对容易变动、转移的财产,应申请诉讼保全,离婚案件比较特别,原被告双方均有权提出诉讼保全。
3、要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他财产。
(六)全面搜集与离婚有关的证据,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
主张离婚一方要全面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坚决不离婚的一方要收集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书信、电子邮件、短信、QQD等网络聊天记录、报警笔录、验伤单据分居后的租房证明、房产证、邻居或同事的证言、录音、录像、照片、悔过书或保证书。
取证方法主要有四种:
(1)通过律师调查如工商资料、房产证、土地权属等登记资料;
(2)当事人提供如结婚证、户口本、保证书或悔过书;
(3)借助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取得有效证据。如家庭暴力警方所做的笔录;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如银行查询、证券查询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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