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租赁合同的无效是否不适用返还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9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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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民之间有租赁关系,需要用租赁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出现一方无处分权,比如出租房子的房东,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此租赁行为是无效的,而租金也已经缴纳了,那么,租赁合同的无效是否不适用返还原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的无效是否不适用返还原则

一、租赁合同的无效是否不适用返还原则

租赁合同无效后,租赁物要返还,租金也要根据使用租赁物的情况适当返还。当然如果是一方过错导致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对于出租人而言,尽管因房屋系违法违章建筑而导致合同无效,但该自建房屋在被拆除之前还是其占有的财产。

首先,合同无效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及其设施的,根据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对于此类案件,因出租房屋本身即为违法、违章建筑,在处理时,应尽量适用赔偿的方案,不宜适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一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财产损失,二则也不利于昭示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违章建筑的否定态度。

其次,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其占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出租人根据合同获取的房屋租金、押金等费用,因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承租人。但是,依据公平原则,出租人作为自建房屋的建设者或控制者,本身面临着国家行政机关拆除房屋产生损失和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而承租人则利用了涉案房屋进行收益,如果因合同无效导致承租人收回租金而不支付任何费用,则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出租人虽然不能取得租金收益,但是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周边房屋的租金标准。如果自建房约定的租金标准与一般房屋无异,可以参考租金标准酌情降低;如果约定的租金标准已经考虑自建房因素,较低于一般房屋约定的租金标准,也可以按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具体案件可以具体确定。

对于承租人而言,因承租的房屋系违法、违章的自建房屋导致合同无效,承租人首先有权要求出租人退还所缴纳的租金、押金、租赁保证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当然如果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在产生纠纷后及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与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基本相当,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形的,对双方互相主张的返还租金、支付占用费的诉求,可以一并驳回,不再处理。

承租人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的,有权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向出租人主张装修损失。根据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13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情形,如果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是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除了承租人可以拆除、出租人同样利用并折价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可以视为承租人在该租赁合同中所受到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应承担的损失数额。

需特别注意的是,承租人尤其是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以便开展经营活动有合理性。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除非出租人能够提供相反证据,应推定为出租人是同意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如果出租人没有相反证据,就装修损失,对出租人不能以承租人没有经过其同意对房屋擅自装饰装修而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应审慎对待。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当租赁合同无效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法院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三、租赁合同的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二)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三)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四)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租赁合同的无效是否不适用返还原则”等相关法律知识。当租赁合同无效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租赁物要返还,租金也要根据使用租赁物的情况适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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