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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放弃诉讼权利的后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03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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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它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后果以及相关要求来进行办理,同时也是需要准备好一些相关材料,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我们要根据实际要求以及一些相关依据进行判决,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民事诉讼放弃诉讼权利的后果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民事诉讼放弃诉讼权利的后果

  一、民事诉讼放弃诉讼权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二、共同诉讼具体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二)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三)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四)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五)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六)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七)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八)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九)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三、民事诉讼权利的作用

  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

  (一)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有义务应诉,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二)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或规定的义务。如果不主动履行裁定和判决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民事诉讼放弃诉讼权利的后果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当中,一定要根据实际要求以及相关权益来进行办理,并且在进行作出决定的时候也要进行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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